原标题:清退“裸官”
台海网(微博)5月29日讯 据时代周报报道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选拔干部要“以德为重”,其中不得被提拔的6种干部中就包含“裸官”。知情人士透露,2014年2月,中组部下发了一份关于治理“裸官”的内部文件,其主旨之一,即要求此类官员“要么把家人接回来,要么提前退休”。
这被认为是目前中央层面治理“裸官”最严厉的管控措施,意味着今后“裸官”基本上升迁无望。然而,仍有观察人士认为,“裸官”是否真正身处末路,尚拭目以待。
“裸官”源流
“裸官”一词最早出现于2008年,首创者为民盟中央委员、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
2008年6月22日,新华社经授权发布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周蓬安发表博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将妻儿都在境外、孤身一人在国内做官的人称为“裸体做官”。此词经网络发酵后被简化为“裸官”。
在公众的语境中,“裸官”一词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
周蓬安坦言,“裸官”以前是中性词,但随着近年来外逃“裸官”不断被曝光,社会对“裸官”的抨击越来越严厉,“裸官”一词渐次体现出贬义的一面。
“裸官”并不等于贪官,但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5月26日,周蓬安做客人民微博微访谈时表示,“裸官”较一般官员更容易成为贪官,理由有四:
一是“裸官”亲属移居境外后,庞大的开支仅靠官员工资肯定供不起,因此需要吃“夜草”;二是“裸官”远离配偶,更易包养情妇、情夫,而包养情妇、情夫的官员,不是贪官几乎没有可能;
三是“裸官”因为一人在国内,将贪腐的资金转移境外感到更安全,也更容易操作;四是即使遭到查处也没有被抄得倾家荡产,最终“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少了这份后顾之忧后,腐败起来就更加肆无忌惮。
近年来,贪腐案发官员中“裸官”比例飙升。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等贪官皆为“裸官”。
事实上,中国“裸官”群体已繁衍生息了20多年。自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它的产生、成型、高发,经历了一个由非典型到典型、由试探性到猖獗、由目的单一性到多样性的复杂发展过程。
《财经》杂志2013年10月制成的《中国“裸官”报告》,阐释了这一过程。该报告择取20余年的时间跨度、汇集了59个落马“裸官”案例。
在这些“裸官”中,有身处要职的政府高官,有地方或职能部门独揽一方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各类国企高管。按比例来分,金融行业占据24%,党政官员占据34%,其余多为非金融类的国有企业人员,所在行业涉及电信业、烟草业、石油业、证券业、交通业、旅游业、服装业以及其他商贸投资领域。
而这些“裸官”,多在北、上、广、深,及华侨众多的江浙、福建及广东沿海城市。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多年关注裸官、外逃贪官,在他看来,“裸官就是外逃贪官的预备队”。贪官的外逃路径有迹可循:子女、配偶、亲友、情人移居—资金转移—择机外逃。
国内“裸官”到底有多少?2012年,时任中国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接受采访时称“恐怕这个统计数字现在还拿不出来”。至今官方未公布这个数字。
“治裸”17年
“裸官”概念出现仅6年,但中央、地方对“裸官”的治理显然要早得多。
有据可查的是,1997年1月31日,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把配偶、子女出国、境外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这被普遍视为中央关注和规范“裸官”问题的第一份明确性文件。
2006年9月24日,新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新规定在官员报告范围上,继续进行细化,治理日趋严格。
2010年是中国反腐的又一高潮期。当年2月,国家预防腐败局发布《2010年工作要点》,这是在该局成立三年后,首次将监管“裸官”作为工作重点提出。
中央为此推出了一系列办法加强“裸官”管理:2010年初,《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由中共中央颁布施行;3月底,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连续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新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纪委、中组部下发通知督办。
以上两项规定在2011年正式施行后,各级纪委、组织部门都高度重视,予以高压推行。当年,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被要求填写《移居情况表》和《移居变动表》。
2012年1月,广东省委2012年1号文件《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规定“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这是广东在全国率先对裸官任职作出限制性规定。
到了2013年,中纪委强势发力,将严管“裸官”放入明确目标。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表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此外,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这种抽查核实工作,已在几轮中央巡视工作中展开。在中纪委的动员下,多个省级纪检部门在省内巡视工作中,亦将巡查对象是否属于“裸官”列入必查项目。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对“裸官”的要求是“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2014年2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向广东省反馈巡视情况,提及广东“一些地方‘裸官’问题突出”。2014年3月,全国“两会”上,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表示,“广东省委正在按照中央巡视组给我们提出的意见对‘裸官’问题进行核查,一旦核查清楚,我们一定会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管机制待健全
“‘裸官’辞官或退休,只是治‘裸’工作在干部任用方面的一个举措,而‘裸官’是否同时是贪官,应由反腐机构认定,并非意味着让她提前退休,以前的事就都不追查了。”在周蓬安看来,中央对“裸官”的监管虽然日趋严厉,但在操作层面仍显不足,亟待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裸官是否真正身处末路,有待观察”。
周蓬安的这一看法,得到中国社科院专家的认同。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从操作层面分析认为目前监管措施存在问题。
以上报告指出,目前对“裸官”进行规范的文件大多数仍然是以党的文件形式出现,这表明规范“裸官”运动是从党内掀起的。但公职人员并非都是共产党员,对非共产党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非党员领导干部该如何规制?这尚是空白。
其次,针对“裸官”的大多数规定都未明示申报内容是否应对外公开,内部式监管特点突出。报告认为,这种内部式而非外部式的监管方式是现有“治裸”规定的最大问题,“这导致一些治理‘裸官’的政策,仅是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此举虽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却未涉及外部(民众)对内部(官员)的监督,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
而从各种规定来看,公职人员需申报的内容主要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境)外的情况,缺失了一个重要的实质内容,即“裸官”的境外财产情况。以中国现有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无力赡养在国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难负担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学的费用。
此外,报告还认为,各种条例、规定或通知尚存在范围不统一现象,以目前的反腐态势,亟需“裸官”官方概念、标准和惩处措施等法律层面的规制尽快出炉。
医治“裸官”沉疴,还势必涉及境内外多方的政治、外交以及司法协作。由于各国国情与司法体制迥异,不仅案件定性存在分歧,国际引渡也并不顺畅。为此,反腐制度专家李永忠更是撰文呼吁,中国政府应向联合国建议建立全球反腐战线。
李永忠认为,从反腐全球化的角度来看,解决“裸官”问题,不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可以根治的问题。在尊重人权、隐私权,特别是在缺乏权力制衡,没有搞家庭财产申报、经济交往活动实名制的情况下,总会有隐蔽的财产,总会用隐蔽的手段将财产转移出去。
所以,全球应该对腐败罪有个统一定义、统一行动,凡是司法指控涉及的这类财物,第一,立马冻结;第二,原则返还所在国;第三,犯罪嫌疑人回到原来国家受审。在两国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可以请第三方来作评判。
2014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组织要来中国检查履约情况。李永忠建议,中国政府应认真研究论证,适时向联合国提出建立全球反腐统一战线的意见,“这既是争取反腐败的话语权,也有利于促进全球政治生态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