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志文,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志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六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
公示期限为五日(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5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拨打电话0931-8563327或寄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