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记者从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安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法院对安某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3年年底,安某利用担任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伪造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私自以单位名义将公司所有的原灵武养路费征稽所房屋出售给朱某,并将售房款39.1208万元侵吞并用于购买彩票。任职期间,还多次挪用公司应收客户的房屋租金共计107.916478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2016年至2017年,安某在担任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备用金13万元,挪用单位职工体检费6.9518万元、订报费1.276728万元、生日卡费1.53万元,共计挪用公款22.758528万元,同样用于购买彩票。
2014年,宁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合作协议,约定通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账户收取职工团购房预付款。2014年至2016年,安某利用担任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及公司团购房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473.6万元职工团购房预付款挪用购买彩票。同时安某在负责协调公司团购房项目期间,重复从该公司及某房产公司套取退房款178.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2013年至2017年,安某贪污公款39.1208万元,挪用公款782.775006万元。2017年3月22日,安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记者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