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罪新添六种行为。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2009年11月11日起实施。
据介绍,目前洗钱犯罪出现新的特点,比如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贪污贿赂亲戚朋友袒护情节严重及跨国企业出现新动向等。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国内及国际形势制定了《解释》。
六种洗钱行为应追责
《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六种洗钱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界定“上游犯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解释》明确,认定洗钱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但是,《解释》又规定,三种情形下,不影响洗钱犯罪的审判和认定: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王少南解释,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很难做到同步进行。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因上游犯罪人在境外、死亡等客观原因而难以对上游犯罪人诉诸刑事程序的情形,一律要求上游犯罪经定罪判刑后才能审判洗钱犯罪,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实践打击。
据介绍,目前,我国贪污贿赂是洗钱的上游犯罪,但是案例并不多,在重庆打黑过程中,一基层交通局长受贿1000余万元后,其妻子用这部分钱用来进行金融理财,而且已经按照洗钱罪定罪。这是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的典型案例。
明确“明知”范围
《解释》规定,以下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也将被追责: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此外还包括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