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4月22日电(郭其钰)一家生产、销售鞋类产品的公司在淘宝、天猫开设店铺,销售名为“踢不烂10061大黄靴”的产品,并使用与美国添柏岚公司的“大黄靴”的近似商标。2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山同业公司赔偿原告美国添柏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据了解,美国添柏岚公司在中国被称为Timberland、“踢不烂”等,其打造出了世界上第一双防水靴。自该品牌进入中国以来,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推广,从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销量。
添柏岚公司起诉称,被告中山同业公司在其天猫店铺、淘宝店铺、微店中销售名为“踢不烂10061大黄靴”的产品,无论是颜色、造型、鞋底纹路、细节线条,还是产品型号都效仿了原告的“大黄靴”,甚至直接使用了“踢不烂”来介绍、宣传商品。
同时,2016年4月8日,中山同业公司的唯一股东钱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虽然该商标仍在异议程序当中,但中山同业公司已将该标识用于其鞋类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位置与原告商标的使用位置几乎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标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商标虽有差异,但两者图案表达形式相近,容易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属于近似商标。因此,涉案产品属于侵犯添柏岚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原告“大黄靴”产品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一定影响的商品”。虽然“踢不烂”一定程度上指代了鞋子本身坚实耐用的特点,但是经过原告持续宣传及使用,已与原告“大黄靴”产品建立了对应关系,取得了显著性,应当认定为“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
同时,“大黄靴”的整体配色、局部颜色组合、六角形的鞋眼、黄褐相间的鞋带、鞋底的纹路等虽具有实用性价值,但同时也兼具了装饰性功能,可以认定为“大黄靴”的特有包装、装潢。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及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中山同业公司股东钱某之前专门销售Timberland产品,对原告“大黄靴”产品非常熟悉,明知“大黄靴”的装潢、名称,仍不予合理避让,反而在淘宝、天猫店铺、微店大量使用“踢不烂”标识销售侵权产品,其侵权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并且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