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淘宝网店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转让行为无效。
被告张某通过与浙江省某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经张某实名认证取得一家淘宝店铺的经营权。2018年5月,王某与张某签订《淘宝商铺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于次日向张某支付了淘宝商铺转让费。但2018年6月至8月,因网店转让前的订单发生退款事项,王某为维持淘宝店的声誉,及时向客户退了5000元。后因上述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王某向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淘宝商铺转让合同》,判令张某退还转让费和自己垫付订单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通过与浙江省某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了诉争淘宝店铺的经营权。故被告张某与浙江省某网络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虽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淘宝商铺转让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内容还涉及客户资料等内容,实际上系被告张某将其与浙江省某网络有限公司间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王某, 这一行为需取得转让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所签订的《淘宝商铺转让合同》已经浙江省某网络有限公司同意,故原、 被告双方私自转让诉争淘宝店铺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日前,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店铺转让款及垫付费用。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吴娇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