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民初378号
原告: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童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后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华胜天成科研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维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娜,北京市京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5号。
法定代表人:柯睿杰(AlainGillesJosephCroz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88号2幢3号楼601-057即657单元。
法定代表人:汤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长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A座11层南2区。
法定代表人:肖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战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第三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公司)、第三人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云公司)、第三人长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微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裁定驳回智慧公司针对微软公司的起诉,或者将智慧公司对微软公司的起诉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院经听证审查后裁定驳回微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微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裁定驳回微软公司上诉,维持本院裁定。
本案管辖权确定后,本院组织当事人于2018年2月2日、3月7日、4月25日和6月15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8年6月15日、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智慧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畏、汪后新,被告华胜公司代理人裴仁奎、孙文娜,被告微软公司代理人张斌、李军霞,第三人神码公司代理人席旸,第三人蓝云公司代理人王文娟,第三人长天公司代理人邢战胜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华胜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集成服务费用226万元;
判令被告微软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买微软软件产品及服务款项共计3281.4万元;
判令终止《购买基于微软CityNext技术建设智慧城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合同书》项下“构建智慧城云平台微软软件及云管理平台建设服务”、“微软技术实践中心及ITA软件”、“已租赁尚未使用的WindowsAzure(公有云)服务”项目的履行,并判令准许原告向被告微软公司退还已购买的软件及服务;
判令被告华胜公司对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返还、退还责任;
判令被告华胜公司和第三人配合办理被告微软公司向原告退款,以及原告向被告微软公司退还已购买的相应软件、服务手续;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武汉开发区)与微软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商定在微软公司武汉分公司落户开发区、智慧城市CityNext)项目合作、扶持新创企业、加入中国云体系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引入“微软IT学院”计划、授权合格教育机构建立“微软技术实践中心”等六个方面开展战略合作。
2013年12月,武汉开发区、微软公司以及微软公司授权的华胜公司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武汉开发区在未来三年内投入不低于2500万美元资金购买微软产品和服务,用于建设基于微软的云计算基础设施与智慧城市云平台;微软公司授权华胜公司作为武汉开发区智慧城市项目集成与运营商,负责武汉开发区智慧城市的集成,并与武汉开发区共同承担智慧城市的运营服务。
2013年12月31日,经履行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程序,武汉开发区授权智慧公司与微软公司授权的华胜公司正式签订《购买基于微软CityNext技术建设智慧城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合同书》、《关于“购买基于微软CityNext技术建设智慧城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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