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对剧本的修改意见未能得到编剧和导演的采纳,以及情绪临时受到影响,在电影《芬妮的微笑》新闻发布会上,演员王志文公开表达了对自己主演的这部影片的不满意,称该片在莫斯科获奖是莫斯科人瞎了眼睛。此举被圈内一些人视为违反了“行规”,被《芬妮》编剧兼制片人判定为“会对观众产生误导”,“是对国际电影节评委的不尊重,是对所有参与创作这部电影的中(国)奥(地利)艺术家的不尊重”,王志文因此被投资方告上法庭。这场官司打了有一段时间了,直到最新一期《南方周末》刊出对王志文的长篇专访,读者和观众才听到了被告王志文的声音。此前,也许是王志文“不屑于”公开辩解,媒体上几乎都是原告对被告的讨伐之声。
拍电影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不但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还需要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后期制作、宣传发行以及其他方方面面的通力合作,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纰漏,都可能给全局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按照某种“行规”,既然大家组成了一个拍电影的团体,就应该紧密团结在制片人周围,尽可能把电影拍好、卖好,既争取团体利益的最大化,也保证所有参与者都有一个好的回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你王志文作为主演,无论你与编剧的矛盾有多深,对《芬妮》的意见有多大,也必须识大体,顾大局,严防家丑外扬,否则就可能暴露团体的不团结,“对观众产生误导”,对市场和效益产生伤害。
王志文与投资方签订的合同中,大约并没有禁止他发表自己对《芬妮》的看法的条款,据说也没有规定他必须无条件地出席每一次宣传活动的条款,所以,法院如果公正判决,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我看并不大。不过原告即便败诉,他们也可能摆出一副很受伤的模样,在各种场合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对王志文进行道德控诉——比如骂他“不地道”、“极端个人主义”、“缺乏职业道德”。令人担忧的是,在中国的国情和语境中,这种道德控诉很容易博得人们的理解与同情。
一个人参与到一个活动或一项事业当中,如果他对该项活动或事业的计划、目标、运作或结果有比较大的不同意见,而由于种种原因他又不便马上退出,那么,他是否有权利公开表达他的不同意见?如果说他有这个言论自由,那么他公开表达不同意见,将该活动或事业的内部分歧与纷争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从维护从事该活动或事业的那个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角度看,这个主动将家丑外扬的“异类”很可能违反了团体的内部规定或章程,理当被开除、驱逐,在该团体内部的一些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看来,这个“异类”可谓丧心病狂罪大恶极,不严惩不足以昭示团体的威严。但是,在现代社会,一个活动或一项事业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种公共性,如一部电影一定意义上可视作一个公共产品,如果从维护包括公众知情权在内的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这个“异类”的做法就相当于告诉公众,该团体并非如一向宣称的“铁板一块”,提醒公众在选择该团体提供的公共产品时不妨多留个心眼儿。我不能说“异类”王志文对《芬妮》的评价一定就是千真万确的,但他以一个主演的身份公开向观众发表自己对影片的“负面”意见,是对制片人向观众提供的绝对“正面”意见的一种补充,对于观众的判断与选择而言,如此这般的“负面”信息无疑是必要的,是富有价值的。于是,王志文在投资方和制片人眼中是“异类”、“叛徒”,在明白了这一层利害关系的人的眼中,他却可能成为了不起的英雄人物。
每一种职业都有职业道德。从业者对所属单位、团体的反省与批评向来难能可贵,当是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在文官政治理念中,中低级公务员是事务官,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一板一眼照章办事,不能公开发表异见;高级公务员是政务官,负有思考和决策之职业使命,为了“工作需要”,理当享有公开发表异见的言论自由。兹举一例,印度尼西亚发展部长、华裔政治家郭建义说过,印尼的“整个制度都是腐败的,因为权力是被用来谋取金钱的终极目的”。他作为总统梅加瓦蒂领导的斗争民主党的名党员,甚至公开说出了“我党是最腐败的”这样的狠话,除了被梅加瓦蒂口头批评外,他没有受到其他谴责、控告与惩罚,也没有人指责他违背了政治家的职业道德。他的狠话,比王志文对《芬妮》的批评严重得多,如果王志文被判败诉,郭建义大约就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了。
王志文说,“我只想做一个身体好、工作好的人,我不想做品德好的人。品德好是一个什么概念?是你理解的品德,还是我理解的品德?”别人我不知道,反正以我的理解,王志文在《芬妮》事件中表现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