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双十一”即将到来,各大电商蓄势待发,提前造势。像往年一样,淘宝旗下的天猫商城,在10月中旬就开启了“商品预售”模式,也就是说消费者只要先下订单,付出一笔定金,就可以提前敲定想在“双十一”期间的下手的商品。据了解,有了商品预售,消费者就不怕到时候因为网络堵车,而抢不到货了。
不少网友发现,在商品预售规则里面,有这么几条说明,读起来很像是“不平等格式条款”,甚至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比如说“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还有“定金不予退回”等等。
在今年3月,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首次赋予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天猫商城这样的规定,是否涉嫌违规呢?
刘女士:我之前遇到过一次,就是付了定金之后,到实际付全款那天错过了,定金里就没有了。你也不可能再补交尾款了,我觉得特别不合理。而且真的就是平白无故交了,交定金的发票都没有。
刘女士讲述的是去年双十一期间自己的一段购物经历。她至今都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没有收到货物、商家又没有任何实际损失,但定金却要不回来呢?相似的情况,今年仍在继续上演。家住北京海淀区的王先生,在天猫优衣库旗舰店给自己女朋友定了一件衣服,结果号不合适。想取消订单的时候,发现已经付出去的39块钱定金,打了水漂。想干脆拍下来日后再申请退全款吧,该商品又清晰标示着“此商品不支持7天退货”的说明:
王先生:我今天在天猫优衣库旗舰店拍了一件羽绒背心,付了39块钱定金。后来发现号码不合适,我就想退定金。后来发现定金不能退,亏了39块。
记者因此致电天猫客服,确实得到了“定金不予退还”的答复
客服:如果说您是买的预收款的商品,您先付了定金,这边定金是不可以退的。
同时,据记者了解,有着类似规定的不止天猫一家电商。一直在与天猫争夺双十一商机的京东商城,在预售阶段采取的政策,也有惊人的相似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人家客服也说的很客气:您要是对此有异议,不如就再考虑考虑:
客服:一般就是说,我们这个活动也就是活动规则,它已经写的很明确,页面有这个提示的话,那就按这个规则来处理,只是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今年3月正式生效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支持“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天猫平日里基本上遵循了这一原则。同时,在“天猫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支持条件、处理流程及类目”中,明确列出了“不适宜、不予无理由退货”这个原则的几种货品:包括“特价酒店、新车二手车、生鲜产品”等一系列特定产品;定制类商品;以及“预售模式的商品”。前两大类型在《新消法》里确实可以找到相关依据,那么预售模式商品不予无理由退货,是出于什么考虑?天猫公关经理长征给出了解释:
长征:新销法第25条规定,除报纸、证券等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由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我们的预售是消费者前期下定金,商家按照定单数量来安排生产,这个就属于以销定产,以销量来定产品,它的商品性质不同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另外一个,从消费者的告词来看,双十一所有的预售商品不论在活动页面、商品详情页面都有定金规则,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提示充分明确,虽然预售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产品质量问题,仍然支持消费者维权。
对于上面节目中提到的,刘小姐和王先生的定金打了水漂,长征解释说,总体看,预售模式有利于厂家“以销定产”,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定金的相关规则,确实也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长征:像往年的话,如果都集中在双十一当天抢购,消费者很可能因为下单慢,而没有抢到商品,而预售可以让消费者有时间从容的预定,对于厂家来说,也能根据消费者的预定量以销定产,合理安排产能最大化,从预售模式这个定金设计来看,按照《合同法》的一个规定,消费者支付的定金不超过法律规定的20%。如果消费者后续不支付尾款,定金由商家没收。消费者看起来,这个好像不公平,但实际上与此同时对商家也会形成一个约束,如果商家在预期的时候,没有给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他也是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的。
定金是个关键词,我们在天猫官方网站的《预售业务管理规范》中,我们找到了有关“定金”的解释,它是指:买家在购买天猫预售商品时,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主要用作,购买天猫预售商品的担保和确定购买名额。
按此说来,天猫商城对于商品预售定金的解释,的确符合我国担保法中对于定金的解释。也就是说,给付定金的一方,这里就是消费者,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就是天猫商家,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听上去好像是这样,消费者就应该吃哑巴亏,但是专家提醒,要想适用定金法则,还需要符合诸多规定条件。而天猫商城的问题,其实出在责任判定标准上。还有,就是在定金罚则的执行中,天猫商城也打了折扣。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看来,众电商对“定金不退”的规定,确实可以认定为是依据合同关系中的定金法则行事,不过做这个判定的基本前提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否形成了有效力的合同:
邱宝昌:合同有定金法则,就一方违约,缴纳定金的无权主张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定金法则,规定的很明确的,首先都要明确,这个定金是什么定金,包括合同签了以后,买的价款,交货这都很明确具体的。不是说交了一百二百,定金就不退,那可能不是定金。
邱宝昌同时也指出,各个商家在定金法则的执行中确实打了折扣,具体就体现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上:
邱宝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这种方式购买商品,在收到商品7天内,可以享有无理由退货,除非根据商品性质有特别的约定,事前经过消费者认可的、同意的、根据商品性质不予退货的。如果商家说这是预售的方式不予退货,这是和消法的规定不一致了。
而对于之前所提到的,“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支持“无理由退货”背道而驰,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刘俊海: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们引进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服务不满意,即使商品服务没有问题,都可以无因退货。仅仅是在购买的环节消费者不满意、不购买,就没收人家消费者的定金,实际上表明这一个企业对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没有予以充分的尊重。(记者杜希萌、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