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长艾宝俊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艾宝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八十万元;对艾宝俊受贿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依法返还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艾宝俊利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上海市自贸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20.773718万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宝俊利用担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购买停车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配售部级干部福利房等过程中,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51.25787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宝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受贿财物系亲属收受,部分系本人事后知情,能够认罪、悔罪,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奚丹霓 官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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