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保安公司澄迈分公司(国有)报账员兼出纳员王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分公司账户款项259.7万元,用于做生意或用于赌博、购买私彩等非法活动。后因公司财务催要社保费缴纳凭证,其遂私刻印章,并用虚假的社会保险费报销单据平账。9月9日,海南省一中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对其被判 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尧,今年29岁,大专文化,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报账员。
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间,王尧利用担任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报账员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分公司账户款项做生意或用于赌博、购买私彩等非法活动。后因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催要社保费缴纳凭证,遂私刻印章,并用虚假的社会保险费报销单据平账,最终造成分公司账户短款共计人民币2597304.64元。
王尧为掩盖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伪造社保费报销单据12张,总额达人民币3416095.22元。此后,又多次补缴职工社保费人民币1759047.52元。扣除已补缴的社保费,王尧采取虚假单据平账的实际数额为人民币1657047.70元,未采用虚假单据平账的挪用数额为人民币940256.94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尧的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95000元。
被告人王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只是为挪用公款。
其辩护人提出,王尧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其采取虚假发票平账,目的是应付公司的检查,并非为了侵吞公司财产,应构成挪用公款罪,进行数罪并罚不当。此外,在公司向检察机关报案前,被告人已如实向公司供述其犯罪问题,在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时,被告人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为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尧利用管理国有公司财务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达2597304.64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被告人为应付上级单位财务检查,伪造1657047.70元的虚假报销单据平账,意图掩盖犯罪事实,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未归还,此行为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尧未采用虚假单据平账的挪用数额为940256.94元,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仍应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王尧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用虚假发票平账,主观无侵吞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尧表示考虑后,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