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0152806XG
法定代表人:张永全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腾路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炼铁1250m3高炉项目主体工程1250m3高炉已于2019年12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环评批复(辽环函[2018]195号)要求;“现有污水排放口应予以拆除封闭,确保全厂污水不外排。”但至2020年5月18日,你公司仍未对厂区西侧的污水排放口进行拆除封闭,并向厂外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鞍环罚告字[2020]第310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已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听证会。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一)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炼铁1250 m3高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20〕195号)中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明确要求“现有污水排放口应予以拆除封闭,确保全厂污水不外排”,但公司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2019年12月建成投产后污水排放口仍未拆除,导致厂内冲渣废水随雨水经该排污口流向厂外。你公司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二)你公司自2019年12月投入生产以来,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对排污口进行封闭拆除,在2020年5月14日-5月18日鞍山市天气出现连续降雨期间,使排污口闸门一直处于开放状态,导致厂区内冲渣废水排放到厂外环境,经监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造成了环境污染,违法时间持续较长,存在主观故意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三)你公司提出的鞍环罚告字〔2020〕第(31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为你公司同一违法行为得到的第三次行政处罚的问题,我局针对你单位三个不同的违法事实,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经过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措施,至2020年5月18日,仍未对厂区西侧的污水排放口进行拆除封闭,并向厂外排放废水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铁东支行
户名:鞍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100 1630 2040 5800 3839-008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度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环保厅或者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附件二: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鞍环罚决字[2020]第(11007)号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案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0152806XG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9121030070152806XG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张永全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处罚生效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未缴纳地方编码2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