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级申诉原则,要求必须从原审法院申诉开始,可是做出判决的原审法院会自己纠正自己的问题吗?现行的程序规定,申诉立案之后律师才能阅卷,可是不阅卷怎么申诉呢?”徐昕谈到,关于证据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明、如何界定证据不清、不充分的标准不是很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又不知道哪位法官承办案件,交材料都交不上去,更不要说沟通了。
“国家赔偿制度、司法追责制度都会导致法官、检察官没有积极兴趣纠正冤案。”徐昕认为,“司法责任的追究是非常困难的。最近这10年,事实上平反冤假错案还比较多,但是追责的几乎没有,除了呼格吉勒图案涉及众多人数的轻微的追责,其他基本上是没有追责。”
“洗冤行动”发起人、律师李金星深知冤案平反的艰难。2011年,他曾经自费组织聂树斌案研讨会,几年来为推动念斌案、陈满案平反也做出了大量工作。目前,他依旧在致力于推动河北陈国清案、吉林金哲宏案再审。
在常年代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李金星逐渐意识到机制体制对冤案申诉的限制。他认为,“如果我们不深刻反思刑事诉讼面临的真正问题,聂树斌案平反的价值和意义就会严重打折。我们必须深刻检讨这极为落后的申诉审查机制,呼吁重构高效的冤案申诉审查和救济机制。”
如何解决纠错“入口难”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确属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或有重大过失的,就要追究错案责任,如果只是因为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判,则可不追究。另外,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追诉时效的问题。不过,追究责任的对象还应该包括那些恶意阻碍纠错的人。对于有些人来说,制造错案可能只是工作或决策的疏忽,但是阻碍纠错却是故意为之,而且危害深远。”何家弘认为,错案追究实际上过于低调,没有放在透明公正的监督之下,效果有限。
何家弘认为,应该借助民间的力量,提高裁判过程的透明度,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整合民间健康力量,成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解决纠错入口难。
实际上,早在2013年4月,在参与最高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座谈会上,何家弘就建议从河北的聂树斌案做起,成立官民合办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
“最高法院把这个案件作为改良审判监督程序的试点,公开邀请3~5位专家学者组成复查组,按照上述建议进行复查。如果复查结果是提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组成‘1+6’模式的合议庭,最好由一位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审判。”何家弘表示。
何家弘认为,在最高法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可以在现有专家咨询委员的基础上聘请30~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
每个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由3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第二,对于“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裁定提交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成“1+6”模式的合议庭直接审理,即由一名法官和六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分别选任不少于200人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再审案件陪审员的候选人。每个再审案件的陪审员都要当庭随机挑选。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多数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就是法庭的裁判意见。裁判公开宣布,当即生效。合议庭在裁判宣布之后随即解散,其裁判具有绝对的终局性。”何家弘表示。
美国就有民间的“洗冤中心”推进冤错案件的复查。在聂案的复查纠错过程中,最高法的一些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譬如“异地复查”和“民代听证”。
“现在,我们应该借聂案改判的声势,进一步推进错案救济制度的改良,建立一个案件复查委员会。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对于以后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还会有长远的效果。”何家弘认为,聂树斌案已成为历史,但是它给国人留下许多“遗产”。其中既有恶性遗产,也有良性遗产。我们应该努力开发其“良性遗产”,使之转化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