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社会进入以“数据”为主的信息社会,监管的灵魂和核心,就是“数据监管”,而区块链本身就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所以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必要监管是保障区块链技术正道使用的应有之义。即区块链可以应用于金融数据治理,而反过来,对区块链金融应用的监管又要回归到“金融数据监管”。同时,应该对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创新的行为在监管上予以豁免或鼓励,充分承认和发挥区块链于之金融数据治理的功用和价值。对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数据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公司,采取宽松的“沙盒”监管模式和“Regtech”的监管手段。在以“数据”为主的信息社会,科技发展之迅速,金融创新之繁多,且因为立法的天然滞后性,通过法律监管往往力不从心,可以向以“‘法律监管’为主轴、‘标准监管’为抓手”的灵活式监管转变。
(三)技术与监管融合之道
一方面,区块链的技术问题,需要法律和道德规范补位。例如,2014年球最大的比特币矿池GHash.IO的算力一度突破50%大关,这引发了比特币社区对比特币51%攻击的恐惧,但其随后发布了一份声明,承诺未来该矿池的算力不会超过全网总算力的39.99,还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寻求一个更永久性的解决方案——从技术上着手解决比特币51%攻击问题。另一方面,区块链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技术手段补位。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教授有“代码即法律”的经典论述,但这不是简简单单地说——区块链技术构建的代码规则可以替代法律,而是说——可以将这些代码规则加以取舍地适时融入目前的法律规则体系使其保持充分活力,比如区块链技术之于金融数据治理的自治、民主、自律、共享的生态代码规则体系。
四、小结
区块链是金融数据治理的“天然工具”,是打开“数据资产化,资产数据化”之门的金钥匙。但在区块链金融数据治理应用的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来自于技术和监管方面的双重限制,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数据治理形成阻碍。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区块链之于金融数据治理的“天然工具”优势,另一方面应坚持区块链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