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17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邓志松认为,现在很多商家通过数据库“对撞”获取更多用户信息,目的是使用户画像更为准确,但如果对撞未获消费者事前同意,将产生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违法风险。
邓志松直言,大数据杀熟就是一种价格歧视。面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企业用低价吸引使用网站频率低的消费者,而对高频消费者却收取高价。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50%,差别定价可能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邓志松建议,应根据《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核实商家有关用户交易记录、习惯等所谓“大数据”的获得有明确的同意及授权作为依据。若有“杀熟”行为的商家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介入调查。
在曹磊看来,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杀熟”现象的规避还是要依靠企业的自律以及政府的管控,“定价追求公平公正,对于特殊的价格也要公开声明”。监管部门怎么做呢?曹磊认为,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很多政府部门参与监管,比如工商、商务、交通运管、工信、网信办等,牵扯到多个监管部门,权责很不清。目前看来,首先要明确各类问题、各个环节应该归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