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判刑,没想到喝完酒骑电动车也要坐牢。”张某悔恨无比。
昨日下午,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经过简易程序审理后,法官当庭采纳检察官对张某的指控,并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2500元。
49岁的张某成了去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以来,杭州乃至浙江因醉酒骑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第一人。
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出门
和小轿车相撞
张某来自河南罗山县,没有固定职业,平时喜欢喝点酒,电动车是他出行的交通工具。
今年1月25日晚,在家喝过半斤白酒的张某,骑电动车出门。途经萧山市心路向道源路左转弯过程中,他与一辆轿车相撞。从驾驶室下来一个年轻女孩,一脸的惊慌。
张某对女孩说:“要么送我去医院检查,要么500元私了。”女孩闻到张某身上一股酒味,于是报了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带张某去医院抽血验酒精。到了医院,张某不配合检查,还把医院的保安给打伤了。
电动车被认定超标
“醉骑”变成醉酒驾驶
很快,检测结果出来,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4mg/100ml,属于醉酒。不过,对张某进行什么样的处理让民警犯难。醉酒骑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民警以往并没有碰到这样的案例。
警方先将张某事发时骑的电动车送去进行车辆技术检验,由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
结果显示,张某所骑的金鹭牌二轮电动经鉴定,事故现场实测车速30公里/小时,空载重量73公斤。
鉴定结论还认定,事故发生时张某骑的这辆电动车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非机动车”的范畴,从其技术标准来看,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为机动车范畴,调查还显示张某没有取得驾照。
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3月15日,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随后,萧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超标电动车不是“非机动车”
两年前就有规定
超标电动车是不是非机动车,两年前本报就曾报道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公布并于2010年元旦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条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但是,很多电动自行车“轻摩化”严重,时速可达30公里/小时,甚至50公里/小时,而市场上很多超大超重的电动车均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范畴。
检察官表示,希望张某醉酒“骑”超标电动车以危险驾驶定罪一案提醒交通参与者,不光酒后开车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酒后骑车一样是违法行为,万万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