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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18
摘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证件,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证件移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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