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增加了用人單位的成本。表面上看“月經假”是為了保護女性權益,但法規一旦通過,實踐中如何操作也是大問題。僅就用人單位而言,任何一個單位在女性職工身體不適時都會採取一定的人性化處理方式,如暫停工作休息一會等。但是如果以立法確認下來,企業就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違法,這顯然增加了單位不願意招收女職工的可能性。因為招了女性,不准假就涉嫌違法﹔可是一旦准假,每月、每天甚至每時都可能有女職工請假,尤其是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工作如何開展對單位而言是相當大的挑戰。另外,“月經假”還可能遇到許多人不知道“月經假”的存在、許多人不會請也不願意請“月經假”以及女性可能利用假期“投機”等。
錢一舟也認為,看一個制度的具體執行效能,需要放到一個具體的場域和執行條件來看待。“月經假”指向的是兩個方面人群的權利保護:一是女職工在特殊工種和特殊勞動環境、一定勞動負荷程度中是否享有“月經假”的權利,其主要為勞動執法、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提供法律度量依據。二是女職工在一般勞動崗位中作為“病症”的特殊需要,由於病假原因的個人隱私性和醫院証明的規范性,女職工即使有這方面的實際需求和福利獲得,一般不會對外宣傳。因此,我們常常觀測到的可能享受這一權利人數比實際已經獲得這一權利保護的人數要少。
記者在煙台、濰坊等地詢問了幾個單位的女職工,有些人表示沒聽說過,有些人表示看過類似新聞,但從沒嘗試要去請假,隻有少數人表示等山東省“月經假”法規通過了,自己也會請假嘗鮮。
順暢實施尚需制度配套
宋敏認為,通過立法來平衡勞資雙方的關系,保護女性特殊群體的權益,不僅是我國也是國際上關注的問題。如何在有效保護特殊群體的權益同時又不損害其他群體的利益,尤其是不能隻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卻無法獲得對等的利益值得思考。
她稱,關於“月經假”這樣的規定是否應納入法規、在實踐中如何實施,不僅是法律界的事情,還應進一步廣泛征求意見,尤其是女職工、醫生、用人單位意見,要充分論証,並建議由第三方進行立法前的詳細評估,包括設立“月經假”的實際意義和可行性,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約束女性濫用假期的規定、單位不執行情況下的罰則等﹔相關的傾斜政策,如對因為同意給予女職工“月經假”的單位可能產生的損失如何進行補償、是否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稅收減免等以提高單位積極性等。通過協調各方利益,達到各方相對平衡,才是真正的科學立法,才能為公正司法提供堅實的基礎。
“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來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博士后導師繆青認為,每個女性例假時長不一樣,有3到5天的,有7到10天的不等。例假間隔時間也從20多天到40多天不等,有的甚至月經不調。所以,如何使不同經期的女性感受到公平正義?若請“月經假”還需要單位專門人員進行檢查復查嗎?如何讓女職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車?如果女工請“月經假”需要財政支持,政府的財源在哪?“好事多磨,要變成可執行條款,需要諸多平衡。”繆青建議。
“日本職工休假方面的規定也許是他山之石,他們規定女職工是否帶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規定﹔防止婦女通過法律獲得不正當的收入或者假期﹔對於積極消除男女性別不平等的公司,政府採取一系列獎勵措施。”宋敏說。
□ 本報記者 孫安清
(責編:王吉全、胡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