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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6:11: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21
摘要:公告(2014-10-24 06:11:06),公告,依法,送达

  河南华星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因其所持工商银行常州武进支行营业室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10200052 22855282,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立志汇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永成木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并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富阳市顶盛化工有限公司因其所持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10300052 24333775,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诚启木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并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太仓市金阳光皮革有限公司债权人:《太仓市金阳光皮革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0月17日经太仓市人民法院(2011)太商破字第00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予以执行。太仓市金阳光皮革有限公司确定于2014年11月3日实施第一次分配,本次分配以现金形式进行,可分配总额为人民币9671361.14元,其中:1、清偿第一顺序劳动债权2975536.78元,清偿率为100%;2、清偿第二顺序税款67708.21元,清偿率为100%;3、清偿第三顺序普通债权5358519.27元,清偿率为3.7%。另有分配额人民币1269596.88元,因债权尚在确认过程中,暂予以提存。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宜昌国晏休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晏永平、胡爱萍、晏鹏:本院受理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林建国: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洪晓东: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纪华鹏: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林金天: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林爱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曾国忠:本院受理梁继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何蕙兰、王文强、曾蓉华、王钏娜:本院受理福建省禹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潘能辉: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张少平: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爱德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罗力卡服饰营销有限公司、林贤泉、林烨、杨莺:本院受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宝驰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凯达工贸有限公司、吴志勇、林丽玉、郑丁伟、郑旭山:本院受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黄劲东: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汇鑫皮业有限公司、陈爱忠、吴琼淑:本院受理福建信泰印染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汇鑫皮业有限公司、陈爱忠、吴琼淑:本院受理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晋江步美斯鞋服有限公司、锦丰(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和成鞋业有限公司、苏丹平、苏云龙、丁培荣、王小彬、丁绵章:本院受理林金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志阳:本院受理福建省麦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董杰:本院受理林金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新谊兴制冷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瀚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瀚翔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郑龙端、傅翠竹、杨晓舟、郑国伟、肖思、郑国梁:本院受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张祖平、姚志英:本院受理陈刚、张台菊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张保:本院受理深圳市华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你、昆山市翔宇电子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昆花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皖西金属助剂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京都电梯安装保养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大弟:本院受理严建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刘裔众、邓文泽:本院受理许景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吴钦泉、陈广山:本院受理王金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271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陈文琴:本院受理李培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225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上海桂可其实业有限公司、钟桂玲、上海地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侨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有关证据、合议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上海威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林奶明、上海创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金舆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猛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有关证据、合议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上海猛志贸易有限公司、王石光、陈英、上海创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金舆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威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有关证据、合议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张瑞兰、陈存贤:本院受理洪金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上海猛志贸易有限公司、王石光、陈英、上海创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金舆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威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有关证据、合议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吴水冰:本院受理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丰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许杰:本院受理原告杨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长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王小彩、张二军、张铁强、党小光: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保证人)王小彩对许玲霞申请执行被告张二军、党小光、张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执行异议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2)温民执异字第17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徐向云、常东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县磊鑫灰砂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黄以晓:本院受理原告杨永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霞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号码GA/01-00244364,出票日期2009年11月12日、出票人福建天发革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霞浦支行,收款人浙江华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0年5月12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于付强:本院受理穆彦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张长春、刘书峰:本院受理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项民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刘国营、刘世现、刘统雷、刘心位、刘统彦: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清民金初字第59、6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刘传玉、刘拴红、刘自学、刘建龙、刘统彦: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清民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刘统雨、刘殿友、刘统建、刘同强、刘统彦: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清民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徐向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喜梅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徐向云、常东生:本院受理温县磊鑫灰砂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温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邓志军:原告程小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李杰:原告陆保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牛小莉、杜文超:原告孙春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仝立强:本院受理岳军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赵建胜:本院受理刘喜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王洪亮:本院受理林志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胡二妮:本院受理雷启胜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樊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判。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高文胜:本院受理原告任素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卢怀英、薛仕金:本院受理原告雷开剑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郑由海: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陈文芳: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王水田:本院受理原告张仲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长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张少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华建建设工程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管理费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长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张霞:本院受理靳强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871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8714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8729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8741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8742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8744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 2203874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8745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8746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奎民催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20005322037749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陶志华、马鞍山天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曙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林明:本院受理张以明诉你及成国民、丁诗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市新海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50005321449736,出票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金额10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18日,收款人嘉兴市宏丰机械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18日,已背书,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汇票到期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请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28999977,出票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11月15日,收款人嘉兴鸿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15日,已背书,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嘉南催字第2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3130005129719754,出票人嘉兴市长三角进出口有限公司,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3月13日,收款人南通维立科化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3年9月13日,已背书,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嘉南催字第2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77号  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伍卫(Wu,Wei)、何启伍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2月5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71号
  申请人谢浩伟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桂州支行支票壹张(票号:1050443026197081;金额:137400元;付款人:陈国会;收款人:谢浩伟;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0日;付款日期: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6号  佛山市顺德区万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即达珠宝金行有限公司、陈团和、王志明:本院受理原告杜敏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5年3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伦教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7号  佛山市顺德区富硕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宏、周瑞清、邓兆伦、陈顺仪、邓燕霞、麦国乐、邓兆邦、何燕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硕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宏、周瑞清、邓兆伦、陈顺仪、邓燕霞、麦国乐、邓兆邦、何燕杏、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融资款项499358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第一笔贷款金额8360000元的借款期限是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26日,年利率为6.939%,展期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3月14日,展期年利率为6.1132%;第二笔贷款金额7546800元的借款期限是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27日,年利率为6.939%,展期从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3月17日,展期年利率6.1156%;第三笔贷款金额4560000元的借款期限是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年利率为6.939%,展期从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3月10日,展期年利率为6.11%;第四笔贷款金额5168000元的借款期限是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21日,年利率为6.939%,展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3月11日,展期年利率为6.1092%;第五笔贷款金额4978000元的借款项期限是从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11月22日,年利率为6.795%,展期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3月12日,展期年利率为6.111%;第六笔贷款金额4940000元的借款期限是从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11月25日,年利率为6.2940%,展期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3月14日,展期年利率为6.1118%;第七笔贷款金额4415600元的借款期限是从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11月28日,年利率为6.795%,展期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3月18日,展期年利率为6.1211%;第八笔贷款金额4970400元的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11月29日,年利率为6.2940%,展期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3月19日,展期年利率为6.1181%;第九笔贷款金额4997000元的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11月29日,年利率为6.294%,展期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3月20日,展期年利率为6.1181%。以每笔融资款为本金分别从每笔贷款的发放日至到期日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从展期开始日至2013年12月26日,按照展期年利率计算利息。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每笔贷款本金分别按照罚息利率(在各笔贷款的展期年利率的基础上浮30%)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何健宏、周瑞清、邓兆伦、陈顺仪、邓燕霞、麦国乐、邓兆邦、何燕杏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硕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均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75%股权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值范围在最高债权额138196630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99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04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3046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硕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宏、周瑞清、邓兆伦、陈顺仪、邓燕霞、麦国乐、邓兆邦、何燕杏、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15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9号  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临沂雅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权、马丹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借款5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计算方法: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贷款年利率6.72%从2013年10月18日计至2014年1月18日,自2014年1月19日起按贷款年利率6.72%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是以利息849333.33元为基数,按照上述罚息利率自2014年1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被告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其中被告黄立权、马丹丹在最高本金余额24800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雅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余额24300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东诚路的宿舍、厂房三、厂房四等房屋[权属文件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275685号、粤房地证字第C5279957号、粤房地证字第C5279955号] 和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东诚路的扣除建筑占地后的剩余土地使用权[权属文件号为明国用(2007)第1270号]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范围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13522000元、2487000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文件号为临经国用(2009)第0015号] 和位于山东省临沂经济区国人路0001号的1号楼101、2号楼101、3号楼101、4号楼101、5号楼101等房屋(权属文件号为临房权证经济区字第000150859、000150876、000150877、000150878、000150879号)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范围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16065216元、35530000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1号的1至5号车间、办公楼、瓶组气化间、宿舍等房屋(权属文件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088523、0100088522、0100088521、0100088524、0100088525、0100088526号) 和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文件号为佛禅国用(2011)第1100757号]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范围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为96938961元、53152330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9604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01046.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临沂雅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权、马丹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93号  佛山市南海三诺贸易有限公司、林亦敏、陆惠芬、佛山市华起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勇、范兰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三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298776.2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从2014年1月16日以13000000元为本金按罚息利率9.576%计算至2014年1月19日(2014年3月21日扣减被告佛山市南海三诺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款项3.21元抵作罚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以1298776.27元为本金按罚息利率9.57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复利60.53元;二、被告林亦敏、陆惠芬、陈志勇、范兰祠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300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肇庆市天宁北路23号天宁广场ABC幢首层A05号、二层2C15B号、2C15A1号的房产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范围,在最高本金余额15140000元的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97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4975.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三诺贸易有限公司、林亦敏、陆惠芬、佛山市华起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勇、范兰祠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38号  黄卓霖、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全宇精密注塑有限公司、钟建军、母其涛、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卓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 (计算方法: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贷款年利率18%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被告黄卓霖的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雅博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立权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而被告佛山市全宇精密注塑有限公司、钟建军、母其涛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8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兴黔大道北侧[黔县国用(2012)第0104号]的国有土地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值范围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32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5607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1.25元,被告黄卓霖、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全宇精密注塑有限公司、钟建军、母其涛、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5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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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何瑛瑛、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黄伟民、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瑛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贷款年利率18%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22日,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被告何瑛瑛的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雅博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立权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而被告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黄伟民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8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兴黔大道北侧[黔县国用(2012)第0104号]的国有土地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值范围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3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56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1.5元,被告何瑛瑛、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黄伟民、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54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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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40号  方美霞、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朱世荣、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美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 (计算方法: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贷款年利率18%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7日,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被告方美霞的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雅博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立权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而被告佛山市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朱世荣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8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兴黔大道北侧[黔县国用(2012)第0104号]的国有土地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值范围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43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5618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2.25元,被告方美霞、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朱世荣、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61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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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41号  何润琼、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朱世荣、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润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贷款年利率18%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28日,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被告何润琼的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雅博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立权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而被告佛山市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朱世荣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8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兴黔大道北侧[黔县国用(2012)第0104号]的国有土地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值范围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2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559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9.5元,被告何润琼、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中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伟根、朱世荣、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4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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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42号  黄晃华、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黄伟民、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晃华、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合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士公司)、黄立权、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以下简称康复厂)、黄伟民、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晃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贷款年利率18%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25日,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被告黄晃华的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雅博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立权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而被告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黄伟民均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8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兴黔大道北侧[黔县国用(2012)第0104号]的国有土地按其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值范围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27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560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0.75元,被告黄晃华、黔西亿合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佛山市康复医疗设备厂、黄伟民、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4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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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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