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重庆12月24日电(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蒲昌迅)“公益诉讼是守护生态的重要武器。该案很好地体现了检察机关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公益职能。”近日,重庆市人大代表、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钟小容在旁听民事公益诉讼案后当场表示。
2018年12月21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昆仑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承担该案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同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周军介绍,该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昆仑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经监测,废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2018年3月27日,昆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安全环保部部长胡某、设备能源部部长白某、基建部工人邓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渝北区法院判处刑罚,并认定昆仑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经第一分院委托评估,昆仑公司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4275.45元。
“昆仑公司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军介绍,经第一分院在媒体诉前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与此同时,昆仑公司积极吸取教训,陆续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其中包括对硝基苯乙酮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并已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
第一分院认为,鉴于昆仑公司已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事发后已经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方面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审慎定量,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分院辖区首例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周军介绍,检察机关和法院此前多次就诉讼程序问题沟通协调,并在承办法官主持下专门召开了庭前会议,检察机关与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
12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组成包括四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周军等3名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职。部分重庆市人大代表、环保组织负责人、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等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在审判长主持下,陈述了各自的诉辩意见,就鉴定报告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昆仑公司为减少污染治理成本,在公司厂区外修建应急池,并在公司厂区内修建一条暗管从对硝基苯乙酮车间连接至应急池,并设置阀门。该应急池与观察井相连,观察井系公司排放经过处理达标废水的装备,该观察井与长江直接连接。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排放到应急池暂存,并多次将应急池内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直至2015年8月14日晚被查获。该公司共生产对硝基苯乙酮154.25吨,综合在案证据,废液总量至少1542.5吨。经监测,该废液内含有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锌、铅、镍等,其中硝基苯类含量3.38×103mg/L、总氰化物含量15mg/L、锰含量11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690倍、30倍、58.5倍。
“当时一心注重发展,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在法庭上,诉讼代理人表示,当时公司向长江里偷排废水,他们知道废水对环境有危害,但没想到的是,危害有这么大。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目的在于以最严密的法治,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最可靠的法律保障。希望被告正确处理好企业经营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不仅要向社会公众提供合格的医疗产品,更要提供合格的生态产品,更好地承担起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第一分院检察四部副主任刘昌强在庭上表示。
面对旁听人员,刘昌强表示,“希望社会公众通过此案凝聚更多环保共识,以更加自觉的行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让重庆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