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林泽龙表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手段。试图通过惩戒来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思路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保护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通过惩戒、感化、挽救进行强化教育,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为此,全社会都要担当起教育、挽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包括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责任。
最高法也曾表达过相同的看法。在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中,课题组指出,依法遏制校园暴力,首先应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
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文/记者 张莹 制图/肖霄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