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显示,91.9%的未成年人有使用互联网的经历, 56.4%的未成年人首次触网年龄在10岁以前……同时,超九成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遇到过种类多样的不良信息,其中63.4%的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遇到过广告推销,42.2%的未成年人上网时遇到过骚扰信息。
2016年10月,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第八条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等内容
此外,草案中还增加了公共上网场所有预装过滤软件的义务、强化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规范了网络沉迷矫正活动,并针对网络欺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3月14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被列入计划之中。
立法之外,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上,来自家庭和社会的沟通和监管以及视频网站的主动防护同样必不可少。尤其是后者,作为内容提供的主体,仅靠平台防沉迷系统出了事才屏蔽相关关键词、删号等操作是远远不够的。以“得青年人者得天下”为战略目标的互联网企业有技术、有能力、更有责任主动照顾好未成年人在平台上的一切活动。对于他们,“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图片来自网络)
(责编:沈光倩、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