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第三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 条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施行之日前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