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太平洋人寿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并交了6年保费。去年开始获返利时,却被告知年获利从合同规定的6855元变成了2550元。王女士要求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履行原返利。昨天,本案在西城法院开庭。
1999年6月,王女士在太平洋人寿为当时12岁的女儿购买了一份“少儿乐助学返利综合保险”。合同规定,王女士从1999年开始每年缴保费4500元共6年;女儿18岁开始,保险公司连续四年每年返还6855元大学教育金,女儿25周岁时可以领取一次性婚嫁金19485元,60周岁开始至身故每年可获养老金17805元。此后6年,王女士均按期支付保费。
王女士说,2005年8月女儿考上大学,她去保险公司领取大学教育金。太平洋人寿则称,因计算机系统问题导致保险金额打印错误,拒绝给付。随后太平洋人寿单方变更了保险合同,其中,大学教育金由每年领取6855元变更为2520元、一次性婚嫁金变更为7155元、养老金变更为每年6540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了在保监会备案的费率表,称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都要按照备案的费率表计算,照此计算,王女士投保6年应得的返利就是变更后的数额。“确认保额的唯一依据是备案的费率表,如果按照错误合同履行,对其他人不公平。”保险公司也承认当年的保费计算有误,但表示由于当时的操作人员都已离职,计算错误的原因无法确定,据分析可能是录入错误或者系统错误。
王女士的代理人对保险公司的解释并不认可,“如果是计算机系统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到了该履行义务的时候才出现错误?”该代理人说,如果是早发现错误,王女士将考虑不投保或中途退保,“保险公司以一纸通知就单方面改变合同,完全忽略了王女士的权利。”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作者: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