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记者 周蔚)因父母合葬被拒,弟弟起诉哥哥,哥哥当庭表示,其与父亲生前有房产纠纷,所以不同意合葬。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间因财产纠葛和个人间争执,致使父亲骨灰迟迟无法安葬,该行为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故支持了弟弟要求父母合葬的诉请。
案情
父母合葬被拒 弟弟起诉哥哥
2004年,荣先生的长子荣大代表家人与朝阳陵园达成《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由其代理家人向朝阳陵园租赁骨灰安放设施一个(双穴),约定在父母去世后将二老安葬在朝阳陵园。
2004年、2016年,荣家兄弟的母亲王女士、父亲容先生相继去世,2016年弟弟将父亲的骨灰安葬时受阻,朝阳陵园称须有办理母亲安葬手续时的哥哥签字才能办理手续,但哥哥拒绝签字。弟弟遂诉至法院,要求哥哥及朝阳陵园协助将父亲的骨灰安葬在双穴墓地内。
庭上,哥哥荣大辩称,墓穴是其购买的,因与父亲有房屋纠纷,所以不同意父母合葬,“生前的房屋不让我们住,我买的墓地父亲也不可能住。”荣大说。“这个墓穴是我的私人财产。”
陵园表示,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被告和我园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合同签署人同意才可以进行合葬。”
判决
公序良俗不得违背
法院支持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我国社会风俗习惯来看,为死者料理安葬事宜一般均由近亲属完成,内容包括选择安葬方式、安葬位置、安排仪式、骨灰下葬等;时间上通常以及时入土为安为宜,不宜拖延过久。
近亲属间对安葬事宜有争议的,如死者生前有明确意愿的,应依其意愿安排;死者生前无明确意愿的,应依死者所在地区的一般风俗习惯安排;但上述安排均不得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本案中,涉案当事人的父亲去世后,对父亲骨灰及时依死者生前愿望和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所有子女应尽之义务。
本案中子女为父母购置了双穴墓地,现无证据表明死者生前对此安排有异议,应依此安排及时为死者进行安葬。
涉案子女间因财产纠葛和个人间争执,致使父亲骨灰迟迟无法安葬,该行为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关于哥哥辩称,因《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系其签订,其有权不同意父亲骨灰安葬一节。
虽然《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系其与朝阳陵园签订,但其不因签订合同而享有任意处分安葬事宜的权利,安葬骨灰系子女共同之义务,不因义务人个人意愿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
弟弟请求哥哥及朝阳陵园对骨灰进行安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宣读后,荣老大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