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张贵峰
针对陕西榆林发生的“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事件,9月6日,院方再次发表声明,给出监控画面截图,称产妇曾下跪“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而就“为何剖宫产手术必须家属签字”,医院表示,“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而孕妇家属方表示,产妇并非下跪只是疼得蹲下,她数次要求剖宫产,丈夫都答应了。(《北京青年报》9月6日)
围绕“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事件,目前医院和家属所争执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究竟是谁拒绝了剖宫产”。而对孕妇本人“多次要求剖宫产”的事实,当事双方其实都并没有否认。纵观整个事件,这一悲剧性事件的核心关键是,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剖宫产手术,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的孕妇本人,何以竟然不能“说了算”,而必须由家属来决定?是否实施剖宫产手术,不仅关乎患者的医疗选择权,更是关乎一个人健康、生命的最根本人身权利。这样的权利,医院和家属显然应该充分尊重,如果事实当真如此——剖宫产手术能按孕妇要求及时实施,“跳楼身亡”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从目前医院方面出示的证据看,当事产妇确实签署了《授权书》。但面对孕妇“数次要求剖宫产”的事实,作为被委托人的家属,是否还应继续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拒绝签字”?当被委托人与委托人意见发生矛盾时,是否更应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有法律人士指出,“委托代理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行动。如果委托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该授权委托书应当视为自动失效;当两人出现矛盾时,以委托人的意愿为准。”这种背景下,医院方面以“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为由,拒绝实施剖宫产手术,也违背了“尊重患者权益”、“以病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医疗伦理。
当然,从法律制度角度审视,医院之所以会坚持“必须家属签字”,除了为了规避风险,事实上也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细化有关。细读许多媒体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无论是《侵权责任法》55、5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还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0条,不难发现,尽管这些法条都规定了实施手术“必须患者同意”,以及“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等特殊情况下,医生可以决定实施手术,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化:其一,当患者与家属意见出现矛盾时,究竟“谁说了算”?其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只按患者和家属某一方意见行事,实施或者不实施手术,相应的后果责任应该如何分担?
如果在法律源头上,不将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不能明确患者对自身手术的最终选择权、决定权,类似这样因“家属不同意”而引发的医疗悲剧,就很难彻底避免。由此引发的各种争执,也很难及时充分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