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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新力公司参股子公司北海泛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北公司”)从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与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国际”)开展贸易合作业务时发生贸易合同纠纷,瓮福国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及之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案由:贸易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泛北商贸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受理时间:2016年8月11日
二审受理时间:2017年7月17日
一审开庭时间:2016年9月29日、10月18日、10月21日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时间:2017年9月4日
一审判决送达时间:2017年1月17日
二审判决送达时间:2018年8月27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原告瓮福国际的诉讼请求
1.三被告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及公司共同连带向原告瓮福国际支付欠款12,193.13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金额暂算为3,136.24万元,直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2.律师代理费883,968.48元、公证费68,000元由被告承担;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依据
2014年7月,新力公司、泛北公司与瓮福国际签订了《贸易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贸融业务、进口代理业务,其中贸融业务的操作方式为:瓮福国际与新力公司、泛北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同时新力公司、泛北公司与瓮福国际签订背靠背销售合同,新力公司、泛北公司支付总货款20%的保证金给瓮福国际,并督促上家交货给瓮福国际,瓮福国际支付全部货款给上家,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在约定的2个月或3个月内付清剩余80%货款给瓮福国际。瓮福国际收益为其垫付资金总额的10%年化率,体现在销售差价中。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瓮福国际与广西威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运公司”)、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共计11份购销合同,约定瓮福国际从威运公司、金泰公司购入玉米、锰矿、精煤、锰硅合金、锌精矿等货物。同时,瓮福国际与新力公司、泛北公司签订了对应的11份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力公司、泛北公司认为其中4笔贸易业务中瓮福国际未向新力公司、泛北公司交付货物,新力公司、泛北公司未向瓮福国际支付上述4笔业务的货款约1.18亿元,遂发生合同纠纷。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新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支付货款10,084.50万元及利息1,818.30万元,并以10,084.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2.泛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支付货款2,108.67万元及利息654.77万元,并以2,108.6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3.新力公司和泛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瓮福国际律师代理费29万元和6万元;4.驳回瓮福国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件受理费81.27万元,由新力公司负担67.72万元,泛北公司负担13.54万元。
一审判决后,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及瓮福国际皆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情况
2017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审理,2018年7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60号民事判决;2.新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支付货款10,084.50万元及利息1,818.30万元,并以10,084.50万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3.泛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瓮福国际支付2,108.67万元及利息654.77万元,并以2,108.6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4.新力公司和泛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瓮福国际律师代理费73.24万元和15.15万元;5.驳回瓮福国际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新力公司、泛北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7万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27万元,由瓮福国际负担40.63万元,由新力公司负担33.86万元,由泛北公司负担6.77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一审及二审皆判决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判决新力公司、泛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新力公司、泛北公司认为法院在本案审理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将继续通过司法及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二是新力公司、泛北公司将采取措施对实际资金占用人、第三方担保债务人等就本案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本案二审判决后,新力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应承担的债务本息合计14,715.41万元(其中:本金10,084.50万元、截止2018年8月利息4,630.92万元)等额向第三方威运公司等公司追偿。
根据该贸易业务的实际发生时间以及威运公司等公司的经营状况,结合公司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秉持谨慎性原则,拟在本年度对应收威运公司等公司的债权计提30%的减值准备,因此,本次诉讼事项将导致公司本年度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减少利润约4,415万元。本案后期执行及追偿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持续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民初16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69号)。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