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应当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管理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气象部门要做好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市、区、街(镇)、村(居)、网格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