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深圳报料电话:0755-82121212
南都讯 见习记者程昆 2017年10月21日,楚某君与女儿尚某通过滴滴出行app预约了顺风车服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使楚某君死亡,尚某轻伤二级。近日,死伤者家属向司机李某某、滴滴公司及涉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太平洋财险东莞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8月21日,深圳南山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并未作出判决。
司机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
2017年10月21日,楚某君与女儿尚某通过滴滴出行app预约了顺风车服务,乘坐接单驾驶员李某某的小汽车从深圳蛇口前往广州市。8时许,李某某驾车沿广州绕城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李某某突然减速并向右变更车道至第三车道,导致车辆右侧车身与冯某驾驶的在第三车道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头发生碰撞,致乘客楚某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尚某受伤。经鉴定,楚某君系因心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死亡;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检方指控属实,且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18年3月7日死者楚某君的配偶尚某和、女儿尚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在保险公司以及网约车公司的赔偿以外另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死者家属当日收到上述款项20万元后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2018年3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原告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乘客家属向三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近期,死伤者家属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司机李某某、滴滴公司及涉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月21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未当庭做出判决。而死伤者家属对于滴滴顺风车业务运营主体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答辩状,表示十分不满。
根据原告律师提供的被告答辩状显示,答辩人认为,顺风车模式下,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从法律关系上看,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从操作模式上看,合乘平台提供信息展示和信息匹配功能供合乘者与合乘提供者选择,是居间服务而不是承运服务。据此,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保险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应
滴滴公司相关负责人:
暂时无法核实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
对此,南都记者联系了滴滴公司相关负责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核实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案另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也就此作出回应,其表示涉事车辆确为公司承保车辆。目前代理律师基于相关案例:《网约车载客发生事故遭商业险拒赔--上海首例涉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及(2018)京 03 民终 2038 号《法院判决:顺风车≠网约车》,结合法理,在庭审期间发表意见,审判结果尚无法预料。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承担相应义务,也希望本案能对日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说法
顺风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陆歆律师表示,顺风车,俗称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在顺风车业务中,出现了三方主体,即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经营者。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合乘信息服务经营者比如滴滴公司往往将自身定位于居间服务提供者,
而受害人则认为滴滴公司与司机为共同承运人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做为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司机被认定为承运人,这一点没有争议。如果滴滴仅提供居间服务,则不应对司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滴滴公司做为服务平台,深度地参与了整个交易及服务过程,包括招募司机、车费计算、发布信息、收取车费、利益分配;制定相关规则并要求司机遵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接单、禁入等);接受客诉并处理等。据此,陆歆律师表示其更倾向于将滴滴公司理解为顺风车业务的组织者,而不是简单的居间方。
在针对不特定公众提供的出行服务中,需要滴滴公司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既符合乘客的心理预期,也是滴滴公司应尽的义务。在顺风车业务中,滴滴公司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是其职责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滴滴公司做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陆歆律师表示,滴滴公司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在案件处理上,可以认定滴滴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比如20-30%的责任。
相关案例
顺风车平台提供居间服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2017)京0114民初9971号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李某生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运营,其于2016年1月2日将上述车辆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为顺风车。2016年6月14日,李某生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贾某宇达成合乘协议,约定出行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乘车人贾某宇应支付费用为53.50元。
在上述行程中,李某生驾驶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生及乘车人贾某宇受伤,两车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认定,小型客车司机李某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大型货车司机李某无责任。贾某宇受伤较为严重,共住院159天,治疗期间其自行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
据此原告贾某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生及滴滴出行平台的运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判决书显示,小桔公司提出了与上述案件中类似的答辩意见。
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贾某宇起诉被告小桔公司承担责任一节,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滴滴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滴滴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5%的信息服务费,由此可见,小桔公司提供的仅为居间服务,贾某宇要求被告小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则不予支持。
(原标题:深圳母女搭乘顺风车出事一死一伤 家属将滴滴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