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在多数国家都是重要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此次修法后,个税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改革迈出了历史性一步,纳税人的税负将明显降低——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改革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通过以来的第七次修改,更是一次全面的“大修”。一系列新规定的背后有什么政策考量?对纳税人有何影响?就相关问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综合制”符合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多数国家都是重要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目前在我国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专家普遍认为,此次修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原个税法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就是将个人各种性质的所得分类并分别征税。综合税制则是就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征税,能够有效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但税制比较复杂,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分析,分类税制的好处是便于源泉扣缴,征管简便,但缺点是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容易出现违背税收横向公平原则的情况,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也不利于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即收入能力较大的人应当缴纳更多税收。
“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综合起来一并计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此次全国人大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加总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其个人所得税,从而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朱青说。
“分类税制对各种所得区别对待,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相同总收入的人有可能税负差异很大,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发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新个税法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更能体现税负公平,是个税制度一次革命性的变化。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重要影响。“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