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卫计局相关负责人和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均向记者证实,警方勘察后认定,排除他杀,马某系自杀身亡。院方前述负责人5日晚向记者表示,该院刚刚收到绥德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上述勘察结论的书面报告。他没有透露关于该报告的更多信息。
该负责人说,待产室和产室跟备用手术室隔着一个两三米宽的走廊,但同在分娩中心里,家属不能进入,也没有监控。
家属和医院
“谁拒绝了剖腹产”
目前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一个事实是:由于疼痛难忍,产妇强烈要求剖腹产。但她的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满足,剖腹产手术一直没有实施。从这个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出发展开讨论,似乎更容易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当产妇明显已经无法承受临产疼痛的时候,她为什么不能自行决定剖腹产呢?尽管目前还不能确定阻止剖腹产的阻力具体来自于谁,但可以确定阻力来源的可能性。一是医院方面,二是家属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可能性都不应该忽视,这两种阻力背后的可能原因都应该充分展开讨论。
马某进入待产区内的备用手术室,翻越窗子跳下。图片来自华商网。
假设1
阻力来源于医院
如果家属的说法属实,在产妇和家属共同要求之下,医院仍然拒绝实施剖腹产手术,那么医院的理由是什么呢?可能的原因,一是医生的误诊误判,二是医院为了完成顺产指标,尽可能少开剖腹产手术。
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医疗行为必然由医生来主导。诊断结果、状况评估、风险评估、医疗措施的决策和实施都主要由医生主导,医疗对象(病患或者产妇)往往只有陈述权、建议权、知情权和同意权。在此过程中,医生确实存在误诊误判的可能性。比如,对于无法顺产的情况,医生可能错误判断为可以顺产;哪怕没有错误判断,也有可能对于疼痛超出产妇生理承受极限估计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责任评估和责任认定,都需要成熟完善的体制机制设计和法规政策给予保障。此外,在医疗专业化、技术化程度越来越高,医疗双方信息不对称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医生的主导权与医疗对象的权利之间如何平衡,使之形成某种程度上的有益制约,也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有人指出,部分地区、部分医院被监管部门下达顺产指标。为了完成指标,这些医院格外珍惜有限的剖腹产名额。这种指标出台的背景,是因为连年来我国的剖腹产占比持续走高,不但超过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超过了科学合理的比例。一些医院为了方便省事和高收费,不加节制地提高剖腹产比例。近些年来,这种乱象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作为一种纠偏措施,确实很难排除个别地方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窗口指导”,甚至下达顺产指标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这种“窗口指导”和行政指标过于简单生硬,甚至导致了另一种极端,使真正需要剖腹产的产妇得不到及时手术,危及健康和生命安全,那么由此暴露的监管机制弊病就应该及时修正,防止出现新的悲剧事件。
假设2
阻力来源于产妇家属
如果实施剖腹产的阻力来自于产妇家属,那么值得讨论的问题也有很多。首先,医院和医生作为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一方,能否把手术的决定权全部赋予不专业的家属?
诚然,家属的知情权、同意权应该得到必要的保障,但能否把之上升为“一票否决权”?医生的专业判断、医疗对象的权益和家属权益,这三者之间应该如何平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医疗对象的利益,这是一个值得不断探讨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目前医院和医生对家属过度的权利让渡,是在医疗纠纷尤其是“医闹”频发的背景下,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
过度检查、重复检查、保守治疗、对家属过度的权利让渡,都有可能缘于医生自我保护的考虑。这一点涉及医疗体制机制、法律政策,医护人员的从业环境,社会舆论氛围等系统性问题,要解决起来更加棘手。
家属阻止剖腹产还有一些其他的可能原因。比如,有些人认为顺产更有益于妇婴健康,哪怕面临难产的情况下仍然固执己见。有些人可能考虑经济负担问题,因为剖腹产费用更高。还有些人出于各种各样的错误认知或者封建迷信观念,哪怕到了千钧一发的时刻仍然拒绝剖腹产。对于这些问题,只要医生(医院)、产妇和家属三方的权利之间能够形成合理的平衡制约,家属不掌握“一票否决”的绝对权利,这些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不足以成为阻止剖腹产的决定性力量。
尽管这起事件的真相正在调查之中,相关的责任认定也有待调查清楚之后才能进行,但一个在医院里待产的大活人,竟然在医护人员和家属的眼皮底下活活被疼痛逼死,这一悲剧,足以让人们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