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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弦:港区国安法是对“一国两制”的坚决维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08
摘要:香港,是中国的土地。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再次宣告:香港,是中国的土地。

6月18日港区国安法(草案)出台后,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其中,驻港国家安全公署、香港国安委等制度设计尤为引人注目。

机构是职能、权力和资源的载体。有机构,政策才有执行的责任主体,制度才可落地。一些观点认为,港区国安法过于强调中央权力,担心未来会变为“一国一制”,这是对此次立法的最大曲解。港区国安法对相关机构与人员的设计安排,充分体现了对各方因素的审慎考虑与统筹平衡。特别是通过妥善处理三对关系,坚定维护了“一国两制”。

平衡中央与地方

自国家出现于历史舞台之后,中央与地方关系就是政治权力体系设计的核心主题。从中国古代的分封制、郡县制,到西方的领主制、联邦制,其本质都是对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有效的国家治理,必然要求在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与地方自治的灵活性之间妥善平衡,二者缺一不可。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6月23日会见媒体时指出,一些人眼里只有“两制”,没有“一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在6月8日《基本法》颁布30周年网上研讨会上发表主题演讲,直言“中央这次出手是香港反对派和激进分离势力逼出来的”。近一年来香港的失控乱象,决定了港区国安法的制度设计,必然要有助于强化中央对于国家主权和安全的维护。在机构人员上,集中表现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派任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的设计。

“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两制”是香港的特色和中央的承诺。因此,港区国安法尽管根本目的是止暴制乱,维护国家安全,但在内容上仍处处维护和支持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在机构设置上有多处明显体现。

港区国安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机构设置的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为香港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职责是分析研判港区形势,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政策等。

戴维 罗特科普夫在《操纵世界的手——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幕》一书中明确说,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组织,围绕国家安全做出的决策是美国最核心的决策。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中国第一个由法律确定构成的地区性国家安全事务决策机构,其成员均来自香港政府。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主要职责仅是政策的意见建议权,并非决策权。仅此一条,已充分显示了中央对特区政府的高度信任。而在此之外的其他条款,更将港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部门、检控部门、司法部门,均设于香港内部,充分体现了对香港自治权的高度尊重。

立法、司法与行政

港区国安法有关特首指定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规定,被一些人认为是违反司法独立原则。这种指责,既没有理解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本身也是在罔顾事实基础上的双标。

司法公正是法律执业者的立身之本,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香港近年来暴乱频发,但警方在极大压力下逮捕数千名疑犯,均被香港法院轻判并予保释。民间团体发起“法庭监察”行动,表示香港法庭对不同冲突案件的裁决令市民感觉涉嫌双重标准,因此希望对法官与裁判官进行监察和问责。《大公报》2019年6月18日发表题为《法官绝不能充当暴行庇护者》的文章,提出路透社采访的三名法官均反对《逃犯条例》修订,令人忧虑政治势力介入法官层面到底有多深?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行为指引》明确规定,法官应避免参与政治活动,如被合理推定存在偏颇,则应取消其聆讯资格。对于司法体系内违反执业准则的法官,不予其裁判案件的权力,是香港及世界各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此次港区国安法规定由特首指定法官处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指定若干法官,而非针对每一个案具体指派法官。所指定法官,本质上是具有了审判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资格。具体的案件分派与审理,仍由各级法院和法官本人独立进行。《基本法》四十八条赋予行政长官香港各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权,港区国安法只是在此框架下就国家安全问题做出更细致的规定。

如林郑月娥特首所说,指定法官去做某一类案件,无论在香港或其他地区,都非罕见。如果认为行政长官委任法官是闻所未闻,确是“孤陋寡闻”。在美国,总统不但具有法官的任命权,也拥有法官的提名权。每次联邦大法官的提名对象都是两党激烈争论的焦点。港区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相关的行政、司法权力则交由香港本地,尊重司法独立,也维护特首权威。在确保国家安全立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妥善平衡了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关系,维护了“一国两制”。

决策、执行与监督

决策、执行、监督行政权力三分而置,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活动普遍遵循的成功经验。特区政府著名的“三司十二局”架构,就是行政三分设置的经典范例。中国政府近年来的大部制改革,也依照这一思路而设计。

无监督,不执行。行政主体责任的实现,必须以监督为闭环。在香港国家安全问题上,中央政府负有根本责任,但出于对香港的高度信任,将具体决策权和执行权都委托特区政府。一方面,决策权和执行权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具体警务执法部门之间得到了划分,决策者能够对执行者进行一定的监督;但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作为根本责任主体,也需要对委托责任主体,特区政府进行监督。

中国古语云,监者,临下也;督者,察也。监督主体相对于监督客体应当具有上位性,外在性,独立性,这是由监督的本质要求决定的。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依法履行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监督权,使得决策、执行和监督成为闭环,充分体现了制度设计者的审慎与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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