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广西柳州市委组织部对一批干部任职前进行公示,有网友质疑公示中一名干部13岁就参加工作。公示显示,该干部叫陈胜利,1963年3月生,1976年7月参加工作。8月7日上午,柳州市委组织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有关文件,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国营剧团的演艺人员,如果是学徒制的话,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当时13岁的陈胜利就是柳州市歌舞团的一个演奏员,符合相关条件。”(8月7日 人民网)
由于工作需要,某些行业会招录未成年人,以利从小培养某方面技能。如体育训练、文艺演出等单位,都有招用未成年人的需求。为解决这些人的连续工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作出规定,凡是被国营单位招录,且采用学徒制培养的,其年限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因此,柳州市委组织部对网友质疑的回应,有理有据。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因参加工作时年龄明显偏小而遭质疑的干部任前公示,不时见诸媒体。这些公示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热议。如:7月22日,陕西党建网刊发的任前公示显示,拟提拔干部、陕西田径管理中心主任张宏玲,12岁参加工作;1月11日,江苏泰州市委组织部发布的任前公示中,一名叫孔元的干部13岁参加工作。媒体披露后,经权威部门核实,上述干部,一个是12岁被招录为田径运动员,一个是13岁被招进杂技团,其连续工龄符合规定。
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有干部未成年即参加工作,其特殊工龄计算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问题是,这种现象并非个案,为何任前公示对此不予以特别说明呢?有关部门理应清楚,干部未成年即参加工作不符合常理,招致公众质疑在所难免,媒体曝光实属正常。从有关部门回应看,这些干部的特殊工龄,计算方法有依有据,经得起考验。这种情况下,假如任前公示主动说明这种干部参加工作具体情况,不是可以很好地消除公众疑虑吗?
任前公示,是选拔干部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群众监督的重要依据。干部的特殊工龄屡遭质疑,有损选拔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示事项,对干部未成年即参加工作情况予以特别说明。这是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也是选拔干部程序规范化需要,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