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皓瑞实习生樊赛楠通讯员吴冬梅张德松) 南召县某公司职工做手术时,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上了艾滋病,后发病死亡。其家属将县医院、卫生局告上法院。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召县人民医院、南召县卫生局各赔偿原告人民币47999.33元。
南召县某公司职工弓玲因患有子宫肌瘤,于1995年9月15日在县医院住院治疗。1995年9月18日,在做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时县医院指定患者在南召县血库购血400毫升,在未经任何检测的情况下,将血液输入弓玲体内。弓玲于2002年9月份发病,表现出艾滋病临床早期阶段症状:咳嗽不止、连续感冒、血小板减少等,免疫功能急剧下降。2003年4月南阳市中心医院经过化验怀疑是“艾滋病毒感染”,弓玲到河南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进行检验,2003年4月25日确定为HIV—1型抗体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情确定后,弓玲于2003年8月16日死亡。
弓玲死亡后其家人一纸诉状将南召县人民医院、南召县卫生局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468055元。
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南召县人民医院、南召县卫生局应对受害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南召县人民医院、南召县卫生局各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7999.3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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