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信用的制度化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促进新常态下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法规范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据,信用在现代商法体系中更多地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区块链技术为重构信用制度提供了技术可能,并在金融基础设施的去中心化、国际贸易增信以及银行业客户信用体系优化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一、信用及其经济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其运行效率取决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和信用环节。只有当人们讲求诚信,交易才能顺利进行,交易费用才能降低,市场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故信用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
(一)何谓“信用”?
《辞海》的解释是“诚实、遵守诺言”。就一般语义学意义而言,信用有两种含义:一是以诚信任用人,比如《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二是遵守诺言,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例如《论语·学而》中写道:“与朋友交而不信乎?”在现代汉语中,信用更多承载了经济性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信用定义为:“信用即借贷活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形式贷出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贷或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1]
在法学体系中,对信用的解释更多倾向于“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2]代表性观点有“信用是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经济评价”。[3]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4]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信用是出借人对他人借钱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偿付能力和可靠性的积极判断”[5]
概言之,综合经济学和法学对信用所下的定义,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是商品货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用表现为货币的借贷活动或商品买卖中的迟延支付,信用交易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交易建立在双方的信任基础上,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具有的经济上的能力和道德上的品质有信心。
(二)信用的经济作用
1.信用的制度化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
信用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联系的纽带,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就资本运作而言,信用对生产具有促进的功能;就信用创造购买力而言,信用具有启动消费的功能。[6]信用问题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关系形成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市场经济中的每一笔交易,每一笔资金转移,无不依赖信用的推动与保障。因此,信用特别是制度化的信用体系,对现代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信用有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在市场经济中,各工业企业和商业部门的生产周期不同,资金周转情况也不同,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期限错配是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客观上产生了借贷的要求。伴随着物质财富日益丰富和内需持续增长,消费信贷也成为重要的金融支持。信用扩张是社会经济效率提高的必然要求,借助信贷机制的作用,社会经济才能享有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虽然信用交易也会产生缔约费用、履约费用等,但相较于信用机制给社会总体财富带来的增益,这些费用是微不足道的。
3.信用促进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宏观调控下运行的市场经济,信用在政府宏观调控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信用机制健全,信用活动规范有序,则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更易实现。例如,在当前经济下行趋势下,虽然政府鼓励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当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惜贷”、“捂贷”。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小微企业往往缺乏良好的信用记录,我国社会也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导致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时常形成不良债权,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在小微企业贷款无门而商业银行“惜贷”的恶性循环中,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更难以实现。
二、信用在商法体系中的定位
(一)商法维护交易信用的法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商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用,诚实守信。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法规范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据。在市场经济中,诚信原则反映了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其所提倡和体现的交易各方应忠实履行义务、讲求诚信无欺等要求,有助于消除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多元主体独立利益之冲突,进而实现各方道德和利益的合理平衡。此外,商法的诚信原则与技术性关系密切,尤以票据法和保险法最为突出。[7]这种结合表现在,商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维护商事交易的具体化的基本制度,包括了信用公示制度、信用契约制度、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责任制度等。
(二)信用在商法体系中的利益属性
纳入法律调整的财产,必然具有其共性的特征。波斯纳认为法律上的财产需要符合三方面特征:一是普遍性(Universality),即任何有价值的资源为人们所有;二是排他性(exclusivity),即排除他人使用资源和使用权本身的绝对性;三是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即财产是可以自由转让流通的。[8]
在现代商法体系中,信用更多地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对于商事主体而言,信用往往以财产为基础,财务状况和交易记录成为衡量商主体信用等级的标志。因此,信用本身也成为一种财产,表现在:第一,信用能够带来财产利益。例如,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更容易通过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意味着企业生产的延续和稳定;第二,信用能够增加企业商誉的价值,商誉在会计上意味着一种无形资产;第三,侵害信用主要承担的是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以货币形式表现出信用受损后的损害赔偿。
三、区块链技术背景下信用制度的挑战与机遇
(一)信用制度中的区块链技术特点
区块链是一种不依赖第三方、通过分布式数据库进行数据存储、验证、传递和交流的技术方案,具有去中心化、集体维护、开放性和时序数据不可篡改等特征,正在改变传统中心化支付清算系统并对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引起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科技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美国纳斯达克于2015年12月率先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交易平台Linq,成为金融证券市场去中心化趋势的重要里程碑;[9]德勤[10]和安永[11]等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相继组建区块链研究团队,致力于区块链技术对审计服务质量的提升;澳大利亚标准协会于2017年3月发布《区块链标准化路线图》,对本国区块链应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与预测。区块链技术所基于的分布式共享账本原理,对于信用制度构建的外延和内涵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突破。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以下特点,成为其在信用制度中应用的必要基础:
1.去中心化。区块链建构在分布式网络基础之上,数据的验证、记账、存储和传输是基于分布式系统结构的每一个节点,且每一个节点都有一个副本,所有副本同步更新。
2.信任机制。区块链技术通过数学原理和程序算法,实现了系统运作规则的公开透明,交易双方可在不需要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背书下通过共识达成信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