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我国人均持卡已达0.2张,同比增长24.3%。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在储蓄率高、不愿借钱的国情下,信用卡市场能做到这一数字,实属不易。不过,围绕信用卡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趋复杂。
民事纠纷多在银行与持卡人间
日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信用卡案件中,持卡人已被证实卡属盗刷,但他仍被银行一纸民事追赔诉状,告上法庭。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长王珊告诉记者,信用卡民事纠纷多发生在银行与持卡人间。
谁该为盗刷损失买单?王珊说,持卡人有无过错,是银行索赔持卡人案中的主要裁决依据,“比如信用卡有无设置密码,盗刷发生在挂失前,还是挂失后”。
而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何颖介绍,由于信用卡合同中抗辩切断条款的存在,切断了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因非真实授权消费,而起诉发卡机构和银行的可能性。
据《银行卡管理条例》,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受理的个人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以POS机特约商户为被告的原因。”何颖认为,1999年的《银行卡管理条例》规则已严重滞后。
据对全球最大中文法律信息数据库“北大法意”1995年至2007年间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统计,何颖发现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上有高度共识:支持原告持卡人请求的判决比例高达80%;在这些特约商户败诉案中亦有高达90%的上诉率。
盗刷信用卡与套现相结合
“以前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无固定收入或低收入的被告人较多。”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副庭长徐丽文称,但在近期案件里,被告人的身份有不少高收入人员。基本手法是购买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商户提供POS机刷卡、向银行套现。
例如之前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伪造境外信用卡用于非法套现的案件,就是一起新类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该案系境内外相互勾结的团伙犯罪。先由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发出“可提供POS机用于套现”信息,另外三人与其联系,提出使用境外信用卡套现的要求,并明确告知是“白色磁条卡”,即伪造的信用卡。这三人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了大量信用卡身份信息,利用读卡器将信息读入空白磁条卡中,伪造了数张境外信用卡。最后,提供套现信息的二人与北京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作,后者将公司申领的POS机开通境外卡业务后,交与前者。其后,这6人先后在京津两地连续刷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成功套现60余万元,另80余万元被银行拒付。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刑法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刑事犯罪论处。
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助理审判员程杰告诉记者,以王辉案为例,尽管组织者、伪卡制造者、提供POS机者均已归案,但对犯罪链条的上线――贩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从套现金额中提取高比例费用的“网络卖家”,以现有侦查手段和资源尚难以查处。
追缴赃款方面,“由于案发前涉案赃款已被转移和伙分,追赃退赃工作几乎无法开展,犯罪分子也无力退赔。”此外,程杰称,中方银行也面临境外发卡行在追索期内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