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在人们的出行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高铁的发展让出行花费的时间成本越来越低,城市之间的流动变得更加便捷,在一个城市居住,但去另一个临近城市上班成了不少人的生活模式。但是高铁带来的交通便捷也增加了金钱成本,有些人为了降低成本想出各种各样的“逃票”方式,令人叹为观止,但他们可能并不知道这些“逃票”行为背后的法律后果。
在花样繁多的逃票方式中,有的人购买假票或者干脆不买票,试图在进出站的时候蒙混过关,有的时候靠贴人蹭过闸机,有的时候还冒充铁路工作人员。随着铁路管理机制的完善,这种情况在慢慢减少。
更多的“逃票”方式是“买短乘长”或者购买“两头票”,前者是旅客购买了短途车票,但到站后不下车而是继续乘坐。这本来是一种便民措施,但是却成为一些人逃票的手段。后者是旅客只买始发、终到两站的短途票用于进出站,而中间较长的区段则采取逃票的方式违规乘坐。这两种逃票方式在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却享受了承运方提供的服务。相对而言,“买短乘长”更容易在出站的时候被铁路部门查获,但是购买“两头票”的逃票者更容易利用自动闸机的方式出站。逃票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实施逃票行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旅客与作为承运人的铁路方之间存在一个运输合同,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购买车票支付的金钱是旅客享受铁路运输服务的对价,而逃票行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为了避免违约行为的出现,铁路方会设立各种管理机制,诸如进出站查票和车上查票等环节。当逃票行为被发现时,旅客就要为此负担因逃票而没有付出的对价,我国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出现逃票时需要按照规定补票和核收手续费。同时,针对这种违约行为还要加收应补票价百分之五十的票款。
在实施过程中,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没有让逃票行为得到制止,因为违法行为在民事上得到惩戒较弱,而且逃票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不高,这进一步刺激了难以被发现的逃票行为。比如上面所说的购买“两头票”行为。对于大多数逃票而言,两个关口最为重要,一个是车上查票,一个是出站查票。随着各项措施的完善,后者的难度也随着提高,而购买“两头票”很好地解决了出站难题。尽管同一班车购买车票需要两个人的身份证,但只要逃过车上验票,那么通过闸机验票出站而不被工作人员发现的概率就大大提升。最近媒体报道的逃票旅客在被发现之前,已经逃票两年多时间。为了回应这种现象,增加违法成本就成为一种必要措施,因此将逃票乘客纳入失信记录,使得人们不敢再进行这种“因小失大”的逃票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对逃票的处罚不仅仅是补票、行政拘留或纳入失信记录等,还可能触犯刑法。因为偶尔的逃票行为并不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长期逃票的人来说,金额的累积可能会导致刑法上的惩罚。近期媒体报道的30岁工程师花式逃票480次、省下2万元涉嫌诈骗被拘。随着车票实名制的实施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旦逃票行为被发现,可以通过技术追查到过去所有的记录,累积而来的逃票金额就不仅仅是补票那么简单,刑事处罚可能会给逃票者带来更为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