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修例运动已经明显偏离了“逃犯条例”的最初聚焦点,演变成一场瘫痪香港管治权并极限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政治反对运动。这场运动以“无大台”的青年学生为主,以周期性“游击”方式与不断升级的暴力冲击行为刷新了香港社运激进化的纪录。
黑衣人施暴者接连暴力占领立法会,暴力冲击中联办,暴力骚扰及破坏香港基层社会秩序,对香港法治及其国际地位与形象造成了严重的结构性损害,也会影响香港今年经济增长率与社会管理指标。示威者不断升级运动诉求,伴随外部势力的超限煽动与支持,导致香港问题已经超出一般社会运动与自治范畴治安问题的定性,而带有了“颜色革命”的若干核心特征。
黑衣人行动实现了香港社运从既往“和平路线”向“勇武路线”的恶质转型,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冲击。对此,中央政府从事件一开始即明确表明对特区政府依法修例工作的支持,以及对暂缓修例工作的决定表示支持、尊重和理解,并从外交、政治、法律等多重层面提供合法而负责任的支持。8月7日,国务院港澳办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在深圳共同举办香港局势座谈会,国务院港澳办相关负责人更是提出了“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最大共识及达成这一共识性目标的法治与政治路径。
可以说,随着示威者暴力化的升级,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与高度自治已遭受非常严重的破坏,共同反对暴力及恢复法治权威逐步凝聚为全社会的共识。只是,由于运动背景因素复杂,内外反对势力勾结与配合空前严密,这次运动与占中运动相比有着更强的青年人粘合度及冲击力,运动能量相对保持着更高位的运行及爆发,这对特区政府的治安管理及民意结构的稳定回转构成了非常强的阻力。即便如此,在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及香港社会的共同努力与协作下,共同反暴力与护法治的共识渐趋形成,适宜进一步凝心聚力,推动运动和平退场及法治秩序的有序恢复。
以反暴力和护法治应对香港乱局,是各界的共同诉求。对违法暴力的绝对排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深刻阐述了“防止暴死的恐惧”是社会契约和政治文明的最深刻心理动因与道德合法性根源。对社会暴力的放任乃至于礼赞,是严格的无政府主义之恶,是对法治与文明的道德背叛。
警察的暴力有法律作为基础,也是警察所负的职责要求,但警察必须合法使用暴力才能维护法治,保护人民。黑衣青年人却绝对不具有主动使用暴力的任何合法权利,其违法暴力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如果放弃检控,放弃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就意味着香港法治底线的突破。因此,无论是从现代政治哲学的普遍法理还是香港本地法治的规范原则来看,“止暴制乱”都具有充分的政治正当性与法律合法性。
共同反暴力是将被反修例运动严重颠覆的基本正义观调整过来,使得“违法达义”式的公民抗命与“暴力冲击”式的暴乱受到文明社会的正义审判与否定。从这一共识基点出发,香港法治可以获得一个最为基本的道德与规范支撑点。这一支撑点对香港所有公权力机关包括法院都具有绝对的规范性拘束力。香港特区政府与司法机构都具有维护香港法治、惩治违法犯罪的责任。这一责任在反修例运动中的具体体现就是,从法律检控和司法审判环节上“定纷止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谁是合法的和平示威者,谁是违法的暴力冲击者。法律仅仅保护合法的和平示威者,法律必须严惩违法的暴力冲击者。法律严惩暴力冲击者才能真正保护基本法上的政治自由权利及合法示威者的道德与法律权益。
面对香港的暴力冲突,香港社会应当广泛团结起来,确立共同反暴力与护法治的基础性共识。这既是对爱国爱港力量是否以及如何“爱国爱港”的考验,也是对香港泛民主派的“基本法忠诚度”的黄金测试。泛民主派,尤其是议员及政府官员,在就职宣誓中已明确表明对香港特区与香港基本法的效忠,如果他们在实际行动中公然支持或参与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破坏行动,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第104条及相关人大释法的规范性要求,因而需要被问责处分。如果有普通公务员涉嫌支持反对基本法的暴力活动,亦应当根据香港的公务员守则及条例加以纪律惩处。香港法治之乱,与泛民主派议员及有些公务员的背离政治效忠底线的行为以及不当或非法参与社会运动也有关系,因而恢复法治也应当包括对这些议员与公务员的问责与整顿。
总之,香港反修例运动已经因为特区政府无限期搁置修例而失去目标,其他的相关诉求则有基本法及本地法例的程序加以处理,运动本身已丧失基本的针对性与延续的合法性。但运动仍然不断暴力化、升级化,已经超越“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底线,危及香港社会繁荣稳定。这不仅需要中央从外交、政治、法律诸层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亦需要特区政府及香港社会向国家及国际社会展示自治能力与法治重建的能力,重新赢得国家与国际信任。而这一积极前景,有赖于香港各界在中央原则方针的指导与支持下紧密团结,凝聚共识,共同反暴力,出声出力。
对暴力的零容忍,对法治的信仰与坚守,是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理性轨道,恢复及巩固繁荣稳定、高度自治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前提与基础,也是香港解困的正道所在。(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