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某知名平台外卖小哥撞伤他人的健康权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应当由其所属人力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9年5月的一天下午,在上海市宝山区,外卖小哥刘某刚送完一单外卖,正驾驶电动车前往下一单外卖的取餐点,途中撞伤了同样驾驶电动车的黄女士。
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女士事发时属正常行驶,刘某负事故全责。
黄女士被撞伤后送往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共4万余元。经鉴定,其桡骨远端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黄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身穿某外卖平台骑手制服并驾驶该外卖平台车辆,在工作期间撞伤他人的相应责任应由该外卖平台合作的人力资源公司(下称“A公司”)承担。
于是,黄女士将刘某与A公司诉至宝山法院。
雇佣关系是否存在?
庭审中,被告双方在刘某与外卖平台是否属于雇佣关系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
被告刘某辩称,其是某外卖平台的众包送餐员,与被告A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他正在送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刘某要求这次案件审理中将其此前为黄女士垫付的医疗费1.6万余元一并处理。
被告A公司则强调,其与被告刘某只是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A公司表示,公司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是网约配送员协议,该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是否接单、接单量,骑手的交通工具是其自行准备,公司不做安排,也不发放报酬。骑手每完成一单,从消费者处获取配送费,暂存在众包账户内,次日可提现。骑手松散度较高,可同时在多个外卖平台接单,存在与多家公司主体存在法律关系的可能,故双方之间不是普通的劳务关系。
A公司认为,假设法院据网约配送员协议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也应当严格认定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只有骑手开始接单至送餐结束这段时间内才存在相应法律关系。故A公司认为自己对这次意外不应负法律责任。
外卖众包平台应负法律责任
经法院查明,刘某与A公司共同签署《网约配送员协议》,并使用某知名外卖众包平台提供服务。2019年4月至事发时,被告刘先生持续从事该外卖平台送餐工作。
同时,2019年5月,被告刘先生购买了该外卖众包平台的骑手意外险平安财险3元版,并在该外卖众包平台进行接送单服务。
事发当日,被告刘先生共计处理37单外卖服务,被告刘先生最后1笔抢单时间为15时5分,送达时间为15时22分。
宝山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事实以及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网约配送员协议》中关于配送员的工作分配、奖惩、报酬发放等约定,事故发生时间,被告刘先生事发当天运单的完成情况,以及被告刘先生与被告A公司之间持续的工作状况,每日工作时长等情况,应当依法认定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事发时被告刘先生在为被告A公司送餐。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原告应返还被告刘某为黄女士垫付的医疗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该案的审理法官、宝山法院大场法庭副庭长韩杰表示:“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类的案件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六成以上,非机动车驾驶行为存在高度危
险性。而外卖小哥与送餐时间赛跑的骑行方式,又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中的高危状态。外卖配送平台以及骑手所属的众包人力资源公司,不应当通过所谓的协议条款等各种方式,意图淡化雇佣关系,规避自身的风险,在外卖小哥送餐时造成意外事故的情况下‘独善其身’,而是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平台责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运行模式,让送餐行业更加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