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值守《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基本情况
按照省纠风办2015年第四季度《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值守工作的安排,我厅于2015年10月27日至30日值守了《阳光政务》热线。对本次热线值守活动,我厅高度重视,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冬生亲自批示,要求严格按照省纠风办要求,与省广播电台有关同志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精心安排,认真做好每天节目预案和热线问题反馈。活动前期,杨冬生厅长、徐志文副厅长分别参与了节目片花录制,介绍了我厅“三严三实”开展情况和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同时,省厅及时向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收听“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收听热线节目,快速反应,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值守热线的第一天,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徐志文率领厅政策法规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建设用地管理处等单位负责同志全程参与热线值守工作,重点介绍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同时宣传介绍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支持贫困地区扶贫攻坚十条措施》等新举措。节目结束后,厅规划处立即奔赴成都市蒲江县,对打进热线的任先生反映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和处理。
在历时四天的热线值守时间里,我厅接听并处理了来自成都、遂宁、自贡、内江等市(州)19位听众打来的热线电话和来自微信平台的2条群众留言,实现答复率100%,处理率100%,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通过《阳光政务》热线工作的积极参与,有力推动了我厅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拓宽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基层群众的沟通渠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可。
二、群众反映问题(诉求)及处理情况
(一)德阳市刘先生反映社保问题。
1.基本情况:德阳旌阳区刘先生反映当地修了个大型水库,租用了大家的土地,当时自己被纳入了社保的,但现在要进行补偿了,就要求村民必须退社保才能享有补偿。
2.处理情况:在收到厅办转交的《值守热线监听记录》后,我处立即与德阳市局对接,责成该局调查了解核实。该局与刘先生取得联系后形成了汇报情况。根据德阳市旌阳区分局的回复,刘先生系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高华强村15组村民,刘先生反映的水库为华强沟水库,为推进该水库建设,该区双东镇按统筹城乡安置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对高华强村15组进行社保安置。村民在自愿申请参保时,参照了当时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参保缴费。
3.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经当地国土部门与刘先生电话沟通解释,刘先生基本满意,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二)遂宁市船山区罗女士反映:部分村民未领到土地补偿款、安置费没有得到解决、自己的宅基地至今没有被批复的问题。
1.基本情况:遂宁市船山区罗女士,实名罗辉霞,于1995年在成都打工时与安岳籍男子曹正义认识并未婚同居,同年12月生有一女,现家庭人口共2人。其反映国家批复的中型电站征了村民土地,有部分村民没有领到土地款,村民的安置费没有得到解决,自己的宅基地至今没有被批复。
2.处理情况:经调查,罗女士户籍为船山区南墙镇小河洲4社(现为仁里镇小河洲村)。罗女士反映的国家批复的中型电站系遂宁市过军渡水利枢纽,该电站工程是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已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复。(1)部分村民没有领到土地款的问题。由于2006年征地时按照《村民自治条例》已召开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了“土地款分配按户口截止时间为2006年3月5日,空挂户、挂靠户、已婚外嫁女不参与分配”的决定,将罗女士视为外嫁女,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目前镇、村两级正在做该社社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将罗女士纳入土地补偿款分配范围。由于该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当地外嫁女100余人,政府无法满足其要求。政府也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帮扶。一是组织当地群众为其治疗皮肤病捐款;二是多次给其解决医疗费共计7000余元;三是为其女儿发放内涝补偿款;四是为其办理了低保,并长期以困难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2)村民的安置费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经查,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已足额拨付到社集体,该社集体已经将费用分配到本社经济组织成员。也落实了移民后扶资金。(3)罗女士的宅基地至今没有被批复的问题。由于小河洲村属于征地拆迁范围,目前遂宁市正在对小河沟村进行规划设计,还未对小河洲村任何个人进行宅基地审批。
遂宁市船山区国土分局于10月27日下午4:23、4:28时分别打电话与罗女士联系,电话未接通。10月29日,船山分局及时联系仁里镇政府并邀请罗女士于下午2点在仁里镇政府座谈,与其进行了当面沟通协调。经过沟通协调,作出了如下意见:(1)部分村民没有领到土地款的问题。对罗女士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市、区国土部门将督促仁里镇政府、小河洲村按村民自治方式妥善予以解决。(2)村民的安置费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不属实。(3)罗女士的宅基地至今没有被批复的问题。在10月29日的协调会上,已将宅基地申请事项告知罗女士。
11月2日上午,罗女士到我厅上访,我厅建管处立即会同厅办、信访处与罗女士进行政策宣传和沟通交流。同时,由于过军渡水电站的安置按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执行,建议移民安置相关情况请罗女士到相关部门咨询。
3、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罗女士对我们的政策宣传与沟通协调基本满意。我厅也已督促当地进一步做好沟通解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好相关问题。
(三)遂宁旷先生反映补偿款、养老保险问题。
1.基本情况:遂宁旷先生实名矿时金,现年62岁,系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路街道办事处二郎庙社区3组人。反映当地土地被一个工业园区占用,2002年至今当地农民没有拿到补偿款,也没有给农民买养老保险。
2. 处理情况:10月28日收到旷先生的反映后,我厅立即责成遂宁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多次与旷先生电话沟通,并与其于10月30日上午进行座谈。(1)关于富源路街道办事处二郎庙社区3组土地补偿问题。经遂宁市国土资源局核查情况报告显示,二郎庙社区3组集体土地共作5次补偿,二郎庙社区3组总面积448.88亩,已补偿382.1205亩,宅基地占地23.4753亩,按遂宁市政府21号令因还房安置不作补偿,目前尚余43.2842亩土地尚未征用。2013年以前,当时的遂宁市创新工业园经与被征地村社协商,争得村社同意后,将55.3%的征地补偿款留存纳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中心”并按期支付利息,44.7%的补偿款直接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2013年以后,根据国家新政策,遂宁市经开区将原来留存的55.3%土地款连本带息全部结算给了当地村社。土地补偿款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历次补偿均有领款凭证,不存在土地补偿款未支付的情况。至于土地分配问题,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据了解,旷先生所在的二郎庙社区3组也将土地补偿款作了分配。(2)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遂宁市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90号)和《开发区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遂开管〔2013〕136号)的精神,根据自愿原则,旷先生所在的二郎庙社区3组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基本上都参加了养老保险。旷先生本人也于2013年按比例购买了养老保险。因此不存在二郎庙社区3组及本人未纳入养老保险的问题。
11月2日上午,旷先生到我厅上访,我厅建设用地管理处立即会同厅办、信访处与旷先生进行政策宣传和沟通交流。
3. 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旷先生对我们的政策宣传与沟通协调基本满意。我厅也已督促当地进一步做好沟通解释。
(四)新都区新都街道龙虎村1组陈先生反映社保问题。
1.基本情况:新都区新都街道龙虎村1组陈先生反映该组土地由于工业项目被征收,反映三个项目落户在该组把该组土地占用了就该按照土地面积给村民入社保。
2.处理情况:10月28日收到陈先生的反映后,我厅立即责成新都区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该局及时与陈先生取得了联系,并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答复。经查,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新都区政府要求对2014年在新都工业东区有项目动工建设的村社一律在2015年12月31日前解决农民的社保问题。涉及的新都镇几个村正在做相关的资料。而陈先生所在的新都镇龙虎村1组的征地项目相关参保工作将在2016年进行。
3.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陈先生对当地国土部门的沟通解释基本满意。我厅已督促当地尽快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保费用。
(五)遂宁市船山区洪女士反映未按照相关标准赔偿、未买社保问题。
1.基本情况:热线反映的“洪女士”,经核实,实名为冯琼秀,户籍所在地为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街道办事处大板桥村3社。其反映自己房子被拆了、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赔偿,土地征用了也没有赔偿,未买社保的问题。
2.处理情况:10月29日收到冯女士的反映后,我厅立即责成遂宁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多次与冯女士电话沟通,并与其于10月30日上午进行座谈。在座谈中,分局同志依据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冯女士反映的情况,对冯女士进行了宣传解释和引导。
(1)房屋赔偿问题。据遂宁市国土资源局核查情况报告显示,冯女士所在的广德街道办事处大板桥村3社,自2005年4月开始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公司多次与冯女士夫妇二人就拆迁安置问题进行协商,但冯女士拒不按照政策签订协议。为确保广德风景区建设顺利进行,拆迁公司通过委托评估、向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裁决,要求冯女士在收到裁决16日内搬迁并交出自有房屋,并对冯女士在王家湾小区9号楼3-6-1,2号楼1-6-4、1-5-4、1-4-1预留了安置房,面积共计256.3平米,且均为现房。但冯女士夫妇拒不执行开发区管委会裁决。2006年7月,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7月,拆迁公司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2006年8月,船山区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定书》(〔2006〕船山行初字第22-1号)进行行政裁定。2006年9月,船山区人民法院委托遂宁市精图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冯女士房屋进行了测绘。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告,要求冯女士夫妇于2006年9月24日12时前搬迁并交出位于遂宁开发区广德街道办事处大板桥村3组的房屋。但冯女士到期拒不执行。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进行了强制拆迁,并将屋内物资搬运至为其预留的房屋内。拆迁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在广德办事处等处张贴了通知,告知了其房屋安置地点。
开发区拆迁公司于2007年8月与黄元可(冯女士丈夫)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安置住房3套,车库1个,总面积352平米,超出原房屋面积93.83平米。(王家湾住房14-1-3-1面积117.37平米,14-1-4-1面积117.37平米;王家湾车库11-7面积43.61平米,尚林美景12-3-6-1面积73.65平米)目前,尚林美景房屋未接房,其余住房、车库已入住,黄元可在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中签字认可,并于冯女士承诺保证不再因拆迁安置问题上访。同时,拆迁公司本着人性化出发,除按政策对原房水电气光纤和车库水电均免费安装,其住房楼层查、结构差予以减免,共计减免123865.61元,并对其给与了9500元的现金补偿。按照政策,冯女士超过安置面积应支付给管委会的本金及利息,与管委会应支付冯女士拆迁补偿款本金及利息两项品迭后,冯女士还应补管委会55782.26元。
综上,冯女士一家房屋拆迁问题涉法涉诉,且房屋安置补偿到位。因冯女士未与管委会结清房屋差价款,现仍有尚林美景一套房屋未入住。遂宁市局已协调开发区管委会,及时与冯女士结清房屋差价款,让冯女士尽快入住尚林美景房屋。
(2)关于土地被征用,没有赔偿问题。开发区自2014年开始对大板桥村3社开展征收土地“两费”结算,目前“两费”结算已经结束,所涉及的土地款已经全部支付到位,大板桥村3社也与开发区管委会完善了“两费”结算手续。
(3)本人未买社保问题。按照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遂开管发〔2004〕62号文件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达到该社80%以上,可以纳入开发区土地换保障范畴。2005年8月开发区管委会与该社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协议,该社523人于2006年5月进入开发区保障中心开始领取生活费。2013年9月前,大板桥3社实施了遂宁开发区“土地换生活保障”政策,社员每月按开发区政策领取相应生活费。2013年9月后开发区执行省、市相关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及养老保险问题。即原来的“小社保”终止,“大社保”实施,冯女士所在的广德街道办事处大板桥村3社属养老保险范围。在对全体失地农民进行广泛宣传、100%的参保对象知晓的情况下,根据自愿原则,该社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基本上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冯女士的丈夫黄元可和儿子均购买了养老保险。冯女士本人不愿参保,因此未购买养老保险。
11月2日上午,冯女士到我厅上访,我厅建设用地管理处立即会同厅办、信访处与旷先生进行政策宣传和沟通交流。
3. 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冯女士对我们的政策宣传与沟通协调基本满意。我处已督促当地进一步做好沟通解释。
(六)温江毛先生反映征地时未告知、未够买社保、征地赔偿款未到位的问题。
1.基本情况:温江毛先生反映当地征地时没有公开告知社员相关信息,至今项目已经实施4年仍没有给社员买社保,征地赔偿款也没有给。温江毛先生反映当地征地时没有公开告知社员相关信息,至今项目已经实施4年仍没有给社员买社保,征地赔偿款也没有给。
2.处理情况:接到毛先生的反映后,我厅立即与温江区国土局取得联系,责成温江区局迅速对毛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毛先生为温江区永宁镇八角社区村民。据了解,温江区政府和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分别进行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范围内的拆迁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支付到社区,目前正在做分配方案,待安置补助费支付后将进行社保办理工作。
3.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经过宣传解释,毛先生表示理解。我厅已督促当地尽快落实被征地人员各项费用。
(七)泸州合江周先生反映泸渝高速征地赔偿是否合理、未购买社保问题。
1.基本情况:泸州合江县周先生反映,2009年修泸渝高速征地赔偿土地费、青苗费共计21986元,没买社保,这个赔偿是否合理,是否低了些。
2.处理情况:收到周先生的反映后,我厅立即责成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合江县局及时与周先生取得了联系,并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答复。
(1)关于周先生反映的泸渝高速公路征地没有买社保的问题。由于高速公路是线性工程,征地属零星征地,原则上采取农业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只有在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人的土地被征完、且人均耕地很少的情况下才进行农转非社保安置,周先生所在的合作社不存在以上情况,因此按照农业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
(2)关于补偿是否合理的问题。经核实,泸渝高速公路征地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执行,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法律规定标准的上限确定的。
3.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经合江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与周先生沟通答复后,周先生表示满意。
(八)泸州市合江县周先生反映土地复垦费问题。
1.基本情况:2012年危房改造,周先生在当地国土局进行申请时被收1500元的复垦费(100平方米),现在复垦完成,能否退钱。
2.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真实姓名周廷楷,家住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雨台山二社。2012年因原房屋破烂无法居住,申请新占地120㎡建房,于2013年9月16日经合江县人民政府(合府地函〔2013〕24号)批准。合江县国土资源局榕山国土资源所在受理申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件》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之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了15元/平方米的土地复垦费,并出具了正式票据,该笔费用已全部缴纳进入合江县财政局专户。待建房人对其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其所缴纳复垦费;如果不是本人复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的,不予退还。
现周廷楷本人房屋已建好,但原宅基地尚未完全拆除复垦,依据法律规定,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现未退还。
3.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合江县国土资源局电话联系周廷楷,告知了解的情况,并具体讲明了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其对此答复表示满意。
(九)广安市岳池县吴先生反映:1. 省厅出台的“扶贫攻坚十条措施”是什么。2. 25度以上耕地能否划入基本农田。
关于省厅出台的“扶贫攻坚十条措施”是什么?
(1)基本情况:10月28日,经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岳池县裕民镇接官亭村二组村民吴光明,长期外出打工,先后于2011年9月2日、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0月26日、2013年7月16日、2013年8月6日、2013年12月、2014年1月共7次以不同方式向县、市、省级单位及领导、网络、舆情中心、阳光政务等公众平台反映其所在村社土地整理项目未如期开展的问题,该信访问题经由广安市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并多次电话与信访人进行了回复。
(2)处理情况: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与吴光明电话沟通,了解到吴10月27日在阳光政务热线咨询“关于省厅扶贫攻坚10条措施是什么”的问题,主要目的是想借国土资源厅出台的措施10条措施之机,继续推动实施以前没有实施完的岳池县裕民镇接官厅村土地整理项目。县局已把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条件要求向其作了解释,并说明了该项目在2010年就纳入县土地整治年度计划、2011年8月作为县级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开始实施,但因涉及村民信访和阻挠,已经被县政府否决取消,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还没编制,届时经由县发改委统筹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方可组织实施。
(3)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沟通后,吴先生表示理解。
关于“25度以上耕地能否划入基本农田”问题。
(1)基本情况:吴先生在政务热线中提出的是“退耕还林中,25度以上的坡耕地是否能参与高标准农田土地项目”,经岳池县国土资源局电话了解,吴本人是想了解“25度以上耕地能否划入基本农田”问题。
(2)处理情况:岳池县局就《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及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问题,给其作了解释,同时说明岳池县是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县,全县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已经建立并报国土资源部,如需调整25度以上坡耕地也必须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方可依法依规进行。
(3)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沟通后,吴先生表示理解。
(十)资阳市简阳市李先生反映:自己三分多地上有四根电杆和拉线,想找村里把地调一下,村明明有空地但是不给自己调换。
1.基本情况: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简阳市禾丰镇政府到现场进行了核实,李先生系简阳市禾丰镇林场村4社村民,在2007年任林场村4社社长期间,发扬自我牺牲精神,将农村电网改造中的变压器安置在自己的承包责任地内(面积3分左右,共安置变压器1台、电线杆4根),并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李正东不再任社长,加之年岁渐高,耕种不便,产生了请求村给予调换土地的想法。
2. 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经禾丰镇政府协调,林场村民委员会已经调换。李正东对此表示满意。
(十一)北川羌族自治县王先生反映:房后有滑坡,打算搬迁异地重建房,想了解建房手续和搬迁重建补助的问题。
1.基本情况: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向王先生核实了解情况,王先生系北川县安昌镇双福村4组村民,房后滑坡约10万方,威胁王兴贵等6户16人。
2.处理情况:一是2015年初,北川县已将该滑坡纳入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编制了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发放了明白卡和告知书,落实了专职监测员;二是鉴于该滑坡治理难度大,为确保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川局已将该滑坡王兴贵等6户受威胁对象纳入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规划,待搬迁完成后支付搬迁安置补助资金;三是建房手续问题:本人提出建房申请,由当地国土所和镇政府复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建房。
3. 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王先生对相关政策解释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十二)岳池县吴先生反映:如果住在山崖下面,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有无相关治理方面的政策问题。
1.基本情况: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向吴先生核实了解情况,吴先生居住地为岳池县裕民乡接官亭村,该地目前暂未排查出任何地质灾害隐患。吴先生反映的问题并非针对具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而是希望咨询、了解相关政策。
2.处理情况: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已就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分类整治事宜向吴先生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一是若存在规模小、威胁人数少的危岩或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可采取排危除险的方式,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二是若危岩或滑坡地质灾害规模大、威胁人数多,且险情较紧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程序及时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三是从经济、社会和民生的角度综合考虑,对灾害体规模大、威胁人数相对较少或分散的,可采取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的方式,支持受威胁群众搬离危险区域。目前,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标准为:一般农户2.5万元/户,低保户或民族地区户3万元/户;并按1万元/户的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
3.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吴先生对以上答复表示满意。
(十三)自贡荣县柴先生反映:2012年修好房子,至今没有拿到国土证和房产证。
1.基本情况:经电话了解:柴先生,即荣县旭阳镇观斗山村2社村民蔡国华,现在成都市务工。通过对蔡国华及其弟蔡某(电话13778524225)电话询问得知,蔡国华于2012年11月在荣县旭阳镇观斗山村2社修建房屋(其户口是与其弟一家共计4人),该行为未经批准。之后,蔡国华于2014年期间申请补办规划、建设许可,3月27日获得批准。至此办理户口分割,蔡国华为单独户,但在向荣县国土资源局旭阳国土资源中心所咨询手续办理的相关事宜后,至今未申请办理宅基地地用地审批手续。
2.处理情况: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3日期间,荣县国土资源局多次电话联系蔡国华,告知其需办理占用土地审批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但蔡国华称外出不能返乡办理手续,只能委托其弟办理。荣县国土资源局旭阳国土资源中心所接待其弟时,发现存在书面资料不齐全、因当事人不在场造成情况核实不清、非本人申请等问题,暂未正式接收该户占用土地审批的申请,同时告知需其弟进一步补充书面资料并由蔡国华本人提出申请。
3.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荣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按程序处置蔡国华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再次告知其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程序和材料,待批准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局将按规定办理。
(十四)德阳中江县熊先生反映自己中江通济镇的房子在09在09年地震后修建的,国土局现在有个要求,说每户人只能有90平米,超个90平米要交钱,是否合理。
1.基本情况:2015年10月27日,通济镇一村民在《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反映地震后修的房子,办证时,工作人员告知每户只能修90平方米,超过面积要收费。
2.处理情况:我局随即同来电人取得联系,向其解释相关政策:我县在本次集体土地发证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每户执行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即90平方米;4人的户按4人计算,即120平方米;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即150平方米。我局在此次颁证工作中,只登记法定面积,不收取登记费,对于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只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备注栏中注明,对此暂不作处理,也不收取任何费用。
3.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来电人表示清楚了相关政策,满意我局的处理。
(十五)资阳市雁江区姚洪元反映:2008年泥石流房子成危房,之后就在原址将房子维修了,有产权证,产权是兄弟姐妹一起的,但是因为长期在外打工没人住,现在当地不动产登记局不予登记。
1. 基本情况:据伍隍镇伍里村12社社员姚洪元先生反映,原有老宅基只办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也未进行初始登记。而房产证上的权利者上写了他们七姊妹的名字进行登记。经调查,该户姚洪元于08年申请用地已另选址修建房屋,并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他的姊妹也分别在本村修建或购买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处理情况: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3. 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于2015年11月4日下午三时许与当时人姚洪元沟通,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十六)广安市代市镇王先生反映:2011至2012年在没有批复的情况下自己修的20多平方的房子,也交了罚款金,但至今不到房产证。
1.基本情况:2011年3月,王怀平在其哥哥王怀荣的房屋旁边,搭建了一处约40平方米的房屋,未取得相关规划、用地手续。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2011年3月25日,代市镇翠屏村民委员会对王怀平收取了1500元罚款,并出具了收款票据。针对房屋产权证办理问题,王怀平多次到代市镇人民政府走访,要求办理房产证,代市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接待过王怀平,并告之其房屋修建在代市镇场镇规划区内,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条件下修建的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书。
2.处理情况:广安市国土资源局电话联系王怀平,告知其房屋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属于违法建筑,需要补齐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3. 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一是将上述情况及时转告代市镇人民政府,由代市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协调处理工作;二是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将指派专人配合代市镇人民政府、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王怀平的信访化解工作,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当地。
(十七)雅安市名山区任崇舟反映“修成雅铁路要占自己的房子,每个人的补偿是16.5万,但现在都没拿到”问题。地,像这种情况,确权的时候会要求把多占的土地退换吗?
1.基本情况:任崇舟,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车岭镇石城村六组,家庭人口一人,视力壹级残疾(双目失明),系五保人员。经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川藏铁路成雅段系“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项目。按照灾后重建政策,该项目控制性工程已先期进场施工。因川藏铁路(名山段)建设用地需要,车岭镇涉及房屋搬迁95户。根据区人民政府对川藏铁路(名山段)建设的安排,车岭镇政府按照《名山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名府发〔2012〕46号)文件规定,于2015年6月开展房屋搬迁工作,任崇舟房屋在此次搬迁范围内。经名山区房屋管理所勘测,任崇舟房屋面积145.19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132.79平方、棚房12.4平方)。在镇、村、组干部多次与其沟通协商后,任崇舟自愿选择本次川藏铁路(名山段)建设房屋搬迁安置办法中的货币安置。通过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核算,协议补偿金额共计144430.12元(其中:补偿搬迁房屋、装修补偿、附属设施92954.95元,搬家补助1327.9元,过渡安置1200元,货币补偿安置奖励46291.47元,搬迁奖励2655.8元),于2015年9月9日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协议约定任崇舟2015年9月15日前交付房屋,补偿安置款将于交付房屋后15日内一并结算。任崇舟现年事已高,视力有障碍,且独自生活,因此,车岭镇政府在与任崇舟签订协议时与其协商,将任崇舟送往敬老院进行安置。目前,车岭镇政府正在与双河乡敬老院进行对接中,在没有将任崇舟送往敬老院安置前,任崇舟的房屋还不能交付政府进行拆除,导致搬迁安置补偿款暂时未能兑付。
2. 处理情况:(1)经镇村干部与任崇舟沟通协商,先支付任崇舟房屋补偿款4.4万元,待房屋交付后剩余尾款一次性兑付;(2)加快与敬老院对接工作,尽快将任崇舟送往敬老院妥善安置。
3.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1)经镇村干部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车岭镇政府已于10月28日先支付当事人房屋补偿款4.4万元,待房屋交付后剩余尾款一次性兑付;(2)镇村干部与当事人及家属于11月11日在养老院进行对接,尽快将当事人送往养老院妥善安置。(3)目前,任崇舟对该处理情况基本满意。
(十八)简阳市宏缘乡陈昌武反映“2011年村上把其2分自留地卖给砂石厂,卖地赔偿款9200元,至今自己还差600元没领到”的问题。
1.基本情况:陈昌武,户籍地简阳市宏缘乡壮家村4组,有视力障碍系农村五保户。陈昌武反映的自留地属于2006年简阳市河道砂石经营权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国有河滩地,在砂石公司未开采之前由沿江村民自由耕种。2011年11月,砂石公司与陈昌武所在的壮家村4组达成协议,由砂石公司对村民在该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进行补偿,根据协议,砂石公司一次性将补偿款支付给了壮家村4组,现在此款已全部分配到户。陈昌武有2分土地,应分配9200元。10月28日上午,简阳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会同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壮家村4组与陈昌武和村组干部沟通,村干部回忆陈昌武已于2011年全额领取该补偿款,但不能提供书面收据,因此,村干部无法证实自己的说法,与陈昌武的说法存在分歧。
2、处理情况:经过协调,由村委会经办此事的干部个人支付600元给陈昌武,双方表示无异议,陈昌武当场领取了600元现金,并出具了书面收条。
3. 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陈昌武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十九)彭州市敖平镇杨显玉反映“2008年自己的土地莫名被村上生产队收了,请国土厅调查,请村上把土地还给自己”的问题。
1.基本情况:杨显玉,户籍地彭州市敖平镇鹤泉村4组18号。10月28日收到杨显玉反映的问题后,我厅非常重视,迅速转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立即派人到杨显玉家中与其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杨显玉确认在2015年10月28日,拨打了《阳光政务》值守热线,但反映的问题不是“2008年自己的土地莫名被村上生产队收了,请国土厅调查,请村上把土地还给自己”,具体反映情况是“1984年,其名下的0.7亩承包土地中的0.48亩因树、竹原因导致影响生产,与其兄调田无果,后经该生产队干部协调将0.48亩土地调整为划归该生产队2户独生子女各0.18亩,其户超生子女0.12亩。当时该生产队干部与其协商今后土地调整应扣减相应土地面积,杨显玉认为后来历经多次调整,未能扣除0.48亩,退田退多了,要求补足”。
经查,杨显玉所在的生产队因1999年、2003年道路、沟渠修建等原因调整土地,到2009年敖平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承包地确权,该生产队土地总面积153.6亩,人数155人,人均土地面积0.99亩,杨显玉家庭确权时分为3户6人,土地面积6.14亩,人均土地面积1.02亩,高于该生产队人均土地面积。根据彭州市农村发展局、彭州市敖平镇人民政府核算,不存在多退田的问题。
对杨显玉反映的信访问题,彭州市农村发展局、彭州市敖平镇政府、鹤泉村村委会在之前多次进行调查核实和对杨显玉进行书面答复,具体情况是:(1)2014年4月24日,彭州市敖平镇人民政向杨显玉出具了《答复意见书》(51Z32451398303164066)(见附件1);(2)彭州市农村发展局、彭州市敖平镇人民政府关于杨显玉信访反映退田退多了的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
2、处理情况:针对杨显玉反映的问题,彭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余挺带队率地籍科、信访科相关人员会同彭州市敖平镇政府党委副书记陈礼义、彭州市敖平镇鹤泉村村书记陈志刚、村主任徐贵兵等相关人员与杨显玉进行了沟通交流(见附件3),并作了反复的政策解释工作。杨显玉的儿子也反复劝说,但杨显玉坚持己见,要求不扣减土地面积也行,但相关部门、镇、村应向其提供证明其土地退多了的书面材料。
3、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最终,杨显玉对彭州市国土资源局、镇、村干部解释表示不满意。成都市局已责成彭州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及稳控工作,将问题化解在基层,避免发生重复、越级到省、市上访。
(二十)微信名为“正大光明之星”的网友微信留言:我代表50余户失地农民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举报绵竹市国土局及相关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征地,大量圈占基本农田,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渎职侵权,所圈土地闲置5年之久,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我等失地农民维权三年无果。
1.处理情况:接到群众微信留言后,省国土资源厅迅速责成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及绵竹市国土资源局针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绵竹市从2008年至2014年12月止,上报省厅批准3129.7504公顷,实际使用2973.2628公顷,使用比例95%,其余未使用的土地均为批准后的建设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随着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绵竹市将陆续对剩余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使用。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调查报告和征地批文。
2.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信访人反映的绵竹市国土局及相关部门违反规定程序征地,大量圈占基本农田的情况不属实。调查结果已向举报人电话反馈,绵竹市国土资源局也当面反馈并解释。
(二十一)成都市蒲江县大兴镇三和村村民任世茂反映:农民安置点建设占用其承包地后调地未及时落实,造成生活困难的问题。
1.基本情况:蒲江县大兴镇三和村村民任世茂反映的农民安置点建设占用其承包地后调地未及时落实的问题,经核实,该安置点属于2008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蒲江县大兴镇、朝阳湖镇建设用地增加与朝阳湖镇石象村、大兴镇米锅村、三和村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中规划建设的拆旧区农民集中安置点。2010年,在安置点建设时,占用了该村民及其家人的承包地7.62亩。当时,经协商,大兴镇政府与村民任世茂签订了《蒲江县土地综合整治社区占地补偿协议》,约定了调地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相关款项已发放到位,但承包地的调划工作尚未完成。
2.处理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节目结束后带队厅领导立即召开现场办公会,安排现场督办任务。当日下午,厅综合规划处、厅土地整理中心、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与省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率记者一同赶赴蒲江县大兴镇三和村进行了实地调查处理。
当日下午4时左右,在蒲江县大兴镇政府,调查组与蒲江县国土资源局、大兴镇政府及三和村支委进行了座谈。镇长张敏、蒲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姚团飞及相关同志详细介绍了大兴镇增减挂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以及承包地调划工作进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和村支书杨仁祥表示调地工作涉及到该村参与该项目的100多户、近400人的利益,群众意愿千差万别,目前正在调查摸底。在任世茂村民新居家中,调查组认真倾听了任世茂村民的诉求,查阅了任世茂出示的《占地补偿协议》等材料。对于调地没有到位的问题,任世茂村民提出三个可选解决方案供选择:一是尽快调地到位;二是无法调地的就解决他及家人社保;三是无法解决社保就给予货币补偿。调查组表示: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将督促大兴镇政府和蒲江县国土资源局限时处理,同时当地政府对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关怀。
会后,调查组对大兴镇政府和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到实施前农民同意、实施中农民参与、实施后农民满意。二是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依法依规加快解决任世茂村民的合理诉求。要倍加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是要总结经验教训,探索研究增减挂钩试点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途径、方式和保障措施,把农民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3.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督促和指导下,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蒲江县大兴镇、三和村多次与任世茂村民协商,最终一致同意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解决调地问题,补偿资金已全部到位,任世茂村民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蒲江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情况报告和当事人任世茂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的书面材料,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对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的报告签署了同意上报的意见。
三、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诉求)的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深入持久的抓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以加强全社会资源法制意识和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意识、强化依法用地、依法探矿采矿观念、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多措并举,大力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宣传工作。二是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充实公开内容。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确保不泄密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加大网络问政工作力度,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努力打造成让群众知情、请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服务的平台。三是严格要求各地依法按程序实施征地拆迁,严格依法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补偿安置措施,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办好《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的意见建议
《阳光政务》栏目作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应不断创新传播渠道,适应新形势下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新常态。目前,《阳光政务》在四川人民广播电视台进行广播直播,虽然可在四川网络广播电视台点播收看往期节目,但传播渠道相对而言较“窄”。建议网络视频能在线直播《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值守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能更直观的参与节目互动。
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能在线点播《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的往期音频,建议开辟《阳光政务》往期节目视频点播回放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