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情况按程序提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发挥国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推进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评价体系,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时,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 强化政策协同保障
坚持规划定方向、财政作保障、金融为支撑、其他政策相协调,着力构建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联动机制。按照本规划目标任务、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坚持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加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政府投资计划与本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中央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本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依据本规划制定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对清单内工程项目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单体重大工程项目用地需求由国家统一保障。
第四节 加快发展规划立法
坚持依法制定规划、依法实施规划的原则,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和国家发展规划的规定、要求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快出台发展规划法,强化规划编制实施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