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项任务,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比较合适。主要考虑是: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这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有关规定,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实际。
对于第二项任务,即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具体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行为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请人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民法院视情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