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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16
摘要: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四川省减灾委员会

  四川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省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民政厅具体负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省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2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3 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民政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2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承担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级民政部门可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

  设,确保省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以省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省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地震、测绘、畜牧兽医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市、县、乡三级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省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 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省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省级各灾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减灾委办公室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通报。

  4.2 灾情管理

  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民政厅和民政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民政厅应在 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州)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

  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要求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Ⅳ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省上给予适当帮助。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或3万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 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对灾区抗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万间(或 2万户)以上,15万间(或3万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 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召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千户)以上,10万间(或2万户)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 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 1千户)以上,1万间(或2千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 以上,或8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省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 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民政厅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厅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国际、省际沟通与协作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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