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学校要每学期核查一次实际人数与学籍人数情况,并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教育、公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定期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少年儿童。各级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安置帮教机构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同时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狠抓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作为对各地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市、区),不得评估认定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对控辍保学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学校按规定给予表扬或表彰,对措施不力、辍学率未控制在目标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各地的控辍保学年度任务、工作做法、责任主体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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