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这既顺应了婴幼儿成长发育的规律,符合在家庭中养育婴幼儿的中华传统美德;也体现了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法律要求。0-3岁是婴幼儿大脑和身体发育最关键的时期。在此期间,主要应以家庭养育和父母陪伴照护为主。照护机构侧重于为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照料看护服务,有利于支持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缓解家庭育儿压力;同时,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各级政府通过完善政策体系,为家庭照护创造有利条件。比如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工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通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儿童早期发展指导。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婴幼儿照护是指对婴幼儿的照料、看护。根据照护主体划分,主要有家庭照护、机构照护两种形式。家庭照护是指以家庭为主要场所、由家庭成员承担对婴幼儿的照料、看护,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机构照护是指由相关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的照料、看护。
《指导意见》提出,发展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完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使居民得到就近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四是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五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
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
二是完善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是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风险和隐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