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抛开操作层面问题,其实国家应该首先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尤其是开征遗产税的法律逻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正式上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组,引起了各界对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讨论。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属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在1984年和1985年人大将部分税种征收权授权给国务院,但这个授权范围并不包括遗产税。因此,遗产税的征收应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推出,不能再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实现。
《21世纪》:开征遗产税对财政收入有何影响?
刘剑文:遗产税作为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条件下征收遗产税,从某种程度上能缓和社会矛盾,延缓低收入者的不满心理。
另外一方面,从各国来看,遗产税在各国税收中的占比很小,一般不超过2%,征收遗产税并不能大幅度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我认为开征遗产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刘浩:国外遗产税收入一般可达税收总额的1%-2%,近年来比例有所上升,但未超过3%。我国这项改革是从无到有,即使按税收总额的2%计算,一年至少有2000多亿元。国家曾将遗产税确定为地方固定收入,则此项就可达到地方税收的5%左右,也形成地方财政的一个稳定来源。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遗产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高。对政府而言,税收是其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形式,虽然取得税收收入是征管的重要目的,但并非唯一目的。遗产税的征收目的在于实践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是体现在其社会政策意义上,不应当完全以征税额的多少来衡量其开征的必要性。(编辑 衣鹏 张凡 申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