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603000,股吧)消息,2018年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谭卫、何章鸿等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披露了滴滴出行APP被诉专利侵权的部分案件细节。三原告认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 ”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而“滴滴出行”APP中“顺风车”应用的整个运作过程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应,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然而在法院裁定期间,小桔科技认为,广东太平洋(601099,股吧)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仅仅在网络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费下载,并未实施涉案专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其次,本案侵权行为地不在广东。依照法律规定,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完整地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地点,因此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权滴滴出行APP产品,原告将被告广东太平洋列为被告并无不妥。并且被告广东太平洋住所地在广州市,隶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范围内。被告小桔科技主张将该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足,驳回被告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承担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