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动物的免疫和医疗是保证动物福利的重要环节。在欧盟国家,给宠物动物打预防针是强制性的,并且和登记一起构成宠物动物外出和出国的基本条件。如在德国,狗的主人应当为狗一年打一次预防针,每次40欧元左右。免疫之后的狗要办理健康证。
关于宠物动物的医疗问题,1987年的《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手术可能导致剧烈的疼痛,兽医或者其他在其监管之下的人应当为其进行麻醉手术;如果不必进行麻醉,那么手术必须由各成员国法律所许可的人进行。公约各成员国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如1995年的葡萄牙《保护动物法》第1条规定:“动物患病、受伤或者处于危险的边沿,应该得到尽可能的帮助。”2002年修订的瑞典《动物福利法》第9条规定:“除非动物在疾病或者伤害非常严重必须被立即杀死的情况下,一只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应该得到毫不延迟的必要照顾。”为了防止动物受到不必要的外科手术和注射,该法第10条规定了“必要性”和“动物实验除外”两个条件。该法第11条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外科手术或者注射必须由兽医亲自进行;如果疾病预防、疾病观察、疾病减缓和治疗等工作可能导致动物的明显伤害,而情况也非紧急,则只能由兽医亲自进行。该法第12条规定,除非出于疾病预防、疾病观察、疾病减缓和治疗等目的,荷尔蒙或者其他类似的不属于1985年《食物材料法》允许使用的物质,不能用于改变动物的特征,或者使动物遭受痛苦或者改变动物的自然行为。1998年修订的德国《动物福利法》第5条规定,动物的治疗必须由专门的兽医进行,给动物做手术,除了阉割4周以内的动物、给六周以内的牦牛除角、给4天以内的小猪和8天以内的小羊裁尾等7种情况外,必须施行麻醉手术。该法第6条规定,切除动物的器官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必须以必需、器官移植、绝育等为前提,有关手术的目的、理由、性质、涉及动物的数量、地址、时间、持续时间、执行人等要通知主管机构。
为了保证宠物动物得到主人的尽心医疗帮助,一些欧洲国家规定了自愿性的宠物动物医疗保险制度和意外保险。由于宠物动物一般都很健康,加上宠物动物医疗保险很贵,在实践中,买保险的人少。意外保险虽然一个月只有几欧元,但一年累计下来也要几十欧元,因此,买的人也少。
六、宠物动物的运输
在欧洲的很多国家,狗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住旅馆,有的甚至可以和主人一起上下班,如笔者在德国海德堡市做访问学者期间,发现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人必须为狗购买车票,票价和儿童票一样。由于欧盟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禁止主人把宠物动物单独留在家里而自己却出去旅行度假,[28]因此宠物动物与主人同游是很自然的事情。这就催生了宠物动物旅馆行业。当然,一些为人服务的旅馆也会为狗提供专门的休息房间。目前,欧盟和欧盟成员国都有关于宠物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在欧盟的层次上,2003年的《关于宠物动物非商业性转移的健康要求以及修订92/65/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条例》规定,附件1所列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宠物动物在共同体内非商业性转移,或者自共同体以外的国家非商业性地进入共同体时,应该被清楚地纹身或者携带电子装置,以鉴别其身份及主人的姓名与住址。在共同体内非商业性转移附件1所列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宠物动物的人,必须携带兽医签发的已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证明文件。附件1所列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宠物动物进入共同体前的三个月,必须注射狂犬病疫苗;注射30天以后还要进行一次抗体压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体压制注射必须记载在兽医签发的证明文件上。
在欧盟成员国的层次上,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4条(禁止使用受伤的动物)规定,如果脊椎动物在进入国境时,被发现具有明显的伤害,可以禁止其进入国内;如果这些动物伤势严重,其活着意味着继续受罪,应当采取安乐死的办法。该法第7条(公共运输)规定,除非基于危险、健康或者其他卫生原因,公共交通的营运人不得拒绝运输宠物动物;但公共交通的营运人可以要求其主人陪同,并且采取一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2条规定,特殊的宠物动物在运输之中应该得到主人的陪伴。第11条第1款第2项和第16第1款第5项第2点规定,为宠物动物提供旅馆服务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而要取得许可,经营者要具有相应的房产、动物服务设施和照顾经验。瑞典2002年的《动物福利法》第8条规定,动物的运输方式应当适合运输的目的,并且为动物提供抵御炎热或者寒冷的遮蔽条件,采取措施使动物不受震荡、磨损或者其他类似的伤害;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动物应当被分开,避免在拥挤和相互接触的情况下被运输。
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宠物动物运输的其他规定,可以参见本书“中国与欧盟动物运输福利法之比较”一章的内容。
七、宠物动物福利的知识普及和教育
饲养宠物动物应当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了解得越多,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就越有利。基于此,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第14条规定,各成员国,应该按照该公约在动物饲养、繁殖、训练、贸易、生产动物食品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制定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更多地了解动物福利保护知识的计划。在这个计划中,与宠物动物有关的商业、竞技知识的普及和提高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按照瑞典2003年的“关于宠物动物的一般建议”和2002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令》第20条的规定,经营宠物动物或者经营与宠物动物有关的生意,必须得到特殊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