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9岁的许兴天与吴妙芳结婚,2000年二人因故离婚。三个子女许翔、许明、许华跟随吴妙芳生活。法院判决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跃进路的房屋归吴妙芳所有,三亚市儋州村的房屋归许兴天所有。
2006年,许兴天与吴少红结婚,吴少红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孩子与许兴天一起住在儋州村的房屋里。结婚两年后,69岁的许兴天因病去世。
就儋州村的房屋归属问题,因许翔、许明、许华与吴少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三人遂以吴少红与父亲结婚生活时间短,不应获得房屋继承权为由,将吴少红诉至三亚市城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应进行折价分割,三原告共同享有房屋的60%,并给予被告吴少红40%份额的折价补偿。经鉴定,涉案房屋价值170多万元,故三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补偿价款70多万元。许兴天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吴少红居住,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收益租金9万多元,吴少红应向三原告支付5万多元(9万元×60%)。
吴少红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一直由被告吴少红居住,在未进行分割之前,被告有居住、管理、使用的权利和义务,如涉案房屋在使用中产生收益,被告应向三原告支付相应的对价款。但因有异议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吴少红出租房屋产生租金或使用涉案房屋产生其他收益,其主张吴少红向其支付使用房屋对价款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吴少红向三原告支付使用房屋对价款不当,应予纠正。最终,三亚市中级法院判决,儋州村房屋归三原告共同所有;三原告应共同向吴少红支付房屋对价款70.2万余元。
法官介绍,本案中许兴天没有遗嘱,故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应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吴少红继承。而吴少红虽未对其丈夫去世的遗产进行分割,但她所继承前夫的财产的相应份额不会改变,所以吴少红有权主张继承相应份额。涉案共有物为房屋,应进行折价予以分割,三原告共享有房屋的60%,应将被告吴少红所享有的40%份额折价给予补偿。此外,分割遗产不受结婚时间长短限制。“只要是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就应受法律保护。”法官介绍,二人结婚时间虽短,但吴少红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仍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