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巍看来,平台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主动将法律法规融入到技术与大数据的使用中去,将信用、实名制、黑名单与自律融入到日常管理责任中去,用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对“黑稿”采取识别、监测、删选和处理等措施。
刘俊海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自媒体的敲诈行为,必须使用好法律手段。
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品牌建设。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善待消费者、善待债权人、善待环境,以此来赢得社会的尊重,只有扎牢自己的篱笆,才可以防住“小偷”。正因如此,在对敲诈行为进行打击时,不要轻易地把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作为敲诈勒索来看待,因为这些消费者是在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出现这种情况,根源还是因为商家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夸大宣传效果等问题。不能因为清理自媒体的敲诈行为,而殃及到无辜的消费者。
另一方面,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企业如果本身并无过错,就应当对于这种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突破商业操守底线、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进行回击,只有这样,才能将更多的“小人”挡在门外。